


在征地拆迁进程中,养殖场因涉及土地、畜禽、经营损失等多重补偿维度,维权场景更复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易被侵害。不少养殖户面临补偿项目缺漏、合法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未协商即强拆等问题,却因对补偿范围、维权路径不了解,错失合理补偿。本文结合养殖场拆迁补偿维权核心要点,搭配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多起真实胜诉案例,为广大养殖户梳理合法维权思路,明晰维权方向。
补偿范围:含土地、建筑物、设备、存栏畜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六大项,缺一不可。
合法性认定:有审批/承包/环评的养殖场属合法经营,不得按违建零补偿;历史遗留无证养殖场可争取合理补偿。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程序红线:未公示、未评估、未协商、未催告即强拆,均属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被确认违法。
维权路径:先协商→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留承包合同、经营票据、强拆证据。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系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集体组织成员,1998年10月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租赁一处空闲沙荒地从事养殖业,并允许其在租地内盖简易房屋,一次性缴纳了50年租金。之后,赵某某在该承包土地上建了房屋从事养殖业。
2022年8月15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军奎、李春柳代理赵某某,将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2022年8月16日强制拆除原告所建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葡萄架的行为违法。
纠纷核心
镇政府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将赵某某的居住用房及养殖设施等一并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于2022年8月16日实施强制拆除。
圣运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原告租赁涉案土地的目的是“搞养殖业”,某村委会亦允许原告在租赁土地内盖简易房屋,涉案建筑物中确实存在养殖用房等设施。被告未综合考量涉案建筑物系用于养殖的历史形成背景,仅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将所有建筑物一并认定为违法建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程序违法核心要点
圣运律师指出被告在强拆程序上存在多项违法:被告虽然制作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上述文书均为同一天作出并送达,实际上未给予原告自行拆除的时间;未对原告进行调查询问,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强拆前未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未提交强拆过程的全程录像;实施强制拆除时,尚处于原告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
法院裁判观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未综合考量涉案建筑物系用于养殖的历史形成背景,认定事实不清;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虽然制作了相关文书,但均为同一天作出并送达,未给予原告自行拆除的时间和机会,且未对原告进行调查询问,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未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6日强制拆除原告赵某某所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葡萄架的行为违法。
案例启示:行政机关即使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终将被依法纠正。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杨先生(化名)在湖北省大冶市经营养殖场。2018年12月,新高速公路项目获批,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指挥部单方评估的补偿金额,杨先生不予认可;杨先生自行委托评估,行政机关也不予认可。
2020年8月和10月,镇政府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分两次强制拆除了养殖场的地上附属物。2021年,法院终审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随后,杨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行政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纠纷核心
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但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行政机关主张按极低评估价赔偿,当事人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双方陷入僵局。
圣运律师解析
圣运律师指出: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得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征地拆迁领域,这一“直接损失”通常被理解为不低于依法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圣运律师建议当事人将争议焦点集中在强拆造成的地上物损失、经营损失等“直接损失”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裁判结果(调解)
镇政府于202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养殖场各项经济损失185.84万元,款项汇入经营者个人账户。
案例启示:强拆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赔偿标准应不低于依法应得的补偿。如果案件陷入评估僵局且对方有调解意愿,“一揽子调解”往往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
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某是安徽省蚌埠市某养殖场的经营者。2021年8月,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未出示任何执法文件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养殖场的大门、围墙、路面及摄像头。事后,该强拆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但在赔偿阶段,镇政府态度强硬:“你这是建在基本农田上的违建,拆你是为了环保整改,一分钱都不该赔!”张某主张的23万余元损失被全盘否定。张某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行政赔偿诉讼。
纠纷核心
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后强拆,政府主张“违建不赔”,养殖户能否获得赔偿?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
圣运律师解析
圣运律师明确指出:“违建不等于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即使养殖场确属违建,镇政府强拆时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程序违法”是独立的侵权行为,由此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镇政府必须赔偿。
法院观点:支持赔偿被拆除的大门、围挡、摄像头等可回收利用的实物资产;国家赔偿遵循“填平直接损失”原则,对养殖场内的设备、建材,应保留购买发票、施工合同等证据,以便获得应有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判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起30日内,赔偿养殖场损失10000元(大门、围挡、摄像头折价)。
案例启示:“违建”不等于“零赔偿”。行政机关违法强拆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养殖户务必保留购买发票、施工合同等证据,以便主张赔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十余年。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王有银律师团队办理的胜案已超过6000件,业务遍及全国31个省区市,在养殖场拆迁维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圣运律所在养殖场拆迁领域代理了多起典型胜诉案件,包括北京顺义区某镇养殖场强拆违法确认案、湖北大冶养殖场185.84万元行政赔偿案、安徽蚌埠养殖场违建强拆赔偿案等,在合法性认定、程序违法确认、行政赔偿计算等核心法律问题上均有深厚的实务积累。
律所配备专业行政法律师团队,针对养殖场拆迁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土地性质认定、畜禽损失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计算、强拆程序合法性审查等——建立了标准化的办案流程。
如果您正在面临养殖场拆迁补偿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或程序节点而丧失维权机会。
法律咨询热线:138-1111-7637 / 400-159-8098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建议读者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权策略。本文引用的法律法规如遇修订,请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如有错误联系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