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养殖场征拆实务中,养殖户最常遇到的困境之一就是养殖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面临不予补偿或只给予极少补偿的局面。事实上,养殖场的性质与普通房屋建筑有很大不同,很多养殖场在用地和建设方面享有一定的政策灵活性。简单地将所有无证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本文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出发,梳理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养殖户可以提出的3个抗辩理由。
抗辩理由一:养殖场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农业生产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关于土地用途分类的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按照现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该通知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这意味着,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养殖棚舍等生产设施,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要养殖户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其养殖棚舍就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执法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不够了解,仍然按照普通建设用地的标准要求养殖户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这是错误适用法律的表现。养殖户在抗辩时,应当向执法部门出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并援引上述政策文件说明养殖棚舍的合法性。如果确实未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养殖户应当尽快补办备案手续,并向乡镇政府说明情况,争取获得备案认可。需要强调的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与普通建设用地的审批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管理制度,不能混为一谈。
抗辩理由二:养殖场建设符合当地政策环境具有历史合理性
很多养殖场的建设年代较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当地政府对于养殖场的建设管理较为宽松,普遍存在"先建后批"或"边建边批"的情况。对于这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养殖场,不能简单地以当前的标准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精神,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时,应当考虑建筑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如果养殖户能够提供以下证据,就可以有力地抗辩违法建筑的认定:建设时当地政府部门知情并默许的证明材料,如村干部的证言、当时的会议纪要等;历年缴纳相关费用(如土地承包费、土地使用税等)的凭证,证明政府长期认可养殖场的存在;当地同类养殖场普遍未办理完整手续的情况说明,证明未办证不是养殖户个别的违法行为而是普遍现象;养殖场长期合法经营、按时纳税、未受过处罚的记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建筑,通常会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如果养殖户能够证明建设时存在合理的信赖基础,且政府长期未予查处,法院往往不会支持简单的"违建零补偿"的处理方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养殖户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赖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场,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抗辩理由三:认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即使养殖场在实体上确实存在一定的手续瑕疵,但如果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存在违法,该认定决定仍然可以被推翻。认定程序中常见的违法情形包括:作出认定决定的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如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其他部门如环保局、农业局等无权作出违建认定;未履行调查程序,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测量,未调取相关档案材料;未给予养殖户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告知拟作出的认定结论及其依据,未听取养殖户的意见;未依法送达认定决定书,未告知养殖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如果存在上述程序违法情形,养殖户可以在收到违建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决定。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制拆除。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养殖户在收到任何涉及违建认定的文书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很多养殖户因为不了解法律程序,错过了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导致违建认定生效,后续维权难度大大增加。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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