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养殖场征拆实务中,养殖户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最为紧张和恐慌的时刻。许多人第一反应是"完了,养殖场保不住了",甚至有人情急之下自行拆除,试图减少损失。但实际上,限期拆除通知并不等于立即强拆,更不是养殖户丧失维权权利的终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意味着,只要养殖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强制拆除程序就会被中止。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为养殖户梳理5个应对步骤。
第一步:冷静审查通知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养殖户首先要做的不是恐慌,而是审查该通知的合法性。审查的第一步是核实作出主体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果通知书是由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商或其他不具备法定职权的组织作出的,该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养殖户应当首先核实作出主体的法定职权,这是判断通知合法性的第一步。
第二步:核查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养殖户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之前,没有被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或者没有收到书面的告知书,该程序就属于违法。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未履行催告程序的,不得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养殖户应当对照上述法定程序逐项核查,确认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全部法定程序。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只要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启动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就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这是法律赋予养殖户的最重要的一道保护屏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期限均为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超期将丧失法定救济权利。养殖户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记录收到日期,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救济权利。
第四步:全面固定养殖场的证据材料
在启动法律程序的同时,养殖户应当同步进行证据固定工作。需要固定的证据包括:养殖场建设时期的相关手续文件,如土地承包合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村委会同意建设的证明、水电安装记录等;养殖场合法经营的证照,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环评备案文件等;养殖场被拆除前的完整影像资料,包括无人机航拍照片、地面照片和视频,重点反映养殖棚舍的结构、面积、设备设施、存栏畜禽数量等;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的所有往来函件、快递单据、通话录音等。对于存栏畜禽,应当制作详细的存栏清单,记录品种、数量、重量、日龄等信息,并拍照留存。这些证据在后续的协商或诉讼中将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损失
养殖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养殖场的资产价值和停产停业损失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养殖棚舍及附属设施的重置成新价;养殖设备的现值;存栏畜禽的市场价值,其中种畜禽应当按照高于普通畜禽的标准评估;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养殖场前三年的平均经营效益和预计的停产期限计算;搬迁费用。评估报告是养殖户主张合理补偿的重要依据,具有专业性和客观性,在协商和诉讼中都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养殖户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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