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陕西泾阳的张先生等八位村民(化名)的承包地被征收,后确认征收方系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完成了征地,但八位村民的补偿款被长期搁置。国务院裁决确认征地批复违法后,他们向当地管委会申请安置补偿,却被对方以“已支付至村专户”为由推诿。面对这一困局,张先生等人找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凭借对《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复议程序的精准把握,通过行政复议强力出击,最终复议机关一锤定音: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十年补偿僵局,终于破冰。
案情溯源:征地批复被国务院确认违法,补偿申请却遭“踢皮球”
张先生等八人,在村内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2年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城市建设用地。2013年10月,当地城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先生等人的土地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
然而,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张先生等人对征地批文及相关补偿标准并不知情,也未收到过任何相关征地公告。后来,他们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才得知批复文件及相关征收公告的存在。张先生等人认为此次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1月,国务院确认批复违法。这一裁决为张先生等人争取补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23年5月,张先生等人依据国务院的裁决,向城管理委员会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管委会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然而,管委会的收发室虽然于6月2日签收了邮件,却在6月10日以“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到收件人”为由将邮件退回。张先生等人收到的退回邮件甚至已被从侧面拆开查看,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机关重新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拒不处理,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圣运律师介入:精准定位“法定职责不可推卸”核心
圣运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包括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邮件退回记录等。
圣运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问题:城管理委员会是否负有对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的法定职责?其退回邮件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圣运团队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三大关键突破口:
1.管委会是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中,城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作为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地位明确无误。
2.管委会已签收申请,退回行为视为拒绝履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受送达人的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即为送达。管委会收发室于2023年6月2日签收邮件,应视为管委会已收到申请。其后又将邮件退回,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拒绝履职。
3.国务院裁决已确认征地批复违法,补偿职责不容推卸。国务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已确认陕政土批[2012]541号批复违法。在这一前提下,管委会以“补偿款已支付至村专户”为由推诿,无法免除其对申请人个体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在圣运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张先生等人向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城管理委员会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维权成果:复议决定一锤定音,责令政府60日内处理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申请人邮寄地址为被申请人官方网站载明地址,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3年6月2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可视为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就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并给申请人予以答复,被申请人6月10日退回邮件的行为视为拒绝履职。
随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出,这起历时十年的补偿僵局终于迎来关键性突破。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圣运护航:专业赋能,捍卫每一位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圣运拆迁律师在此郑重提示:在征地拆迁中,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机关重新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往往以“补偿款已支付至村专户”“已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等理由推诿,试图将对个体被征收人的补偿职责“打包”给村集体,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益悬空。
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面临着“征地批复违法但补偿无门”“补偿申请被退回”“行政机关推诿扯皮”等困境。圣运律师事务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在处理此类涉及行政复议和安置补偿的复杂案件上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扰,比如征地批复违法后补偿迟迟不到位、补偿申请被行政机关退回或置之不理、安置补偿被推诿等问题,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圣运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