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若一方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签约主体不适格,被征收人并非只能接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认定无效。对于具有行政协议性质的补偿协议,还可依司法解释主张救济。圣运专业拆迁律师提示,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签约前的条款审阅与风险评估,同样不可或缺。
一、识别四类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1)欺诈:一方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签约,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
2)重大误解:对协议标的、面积、补偿方式等产生错误认识,造成较大损失的可撤销。
3)显失公平:趁对方处于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可撤销。
4)主体不适格:征收部门或无权限主体越权签约,或相对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二、行政协议下的特别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2)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情形的,应确认无效。
3)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撤销;第十五条规定无效或撤销后可判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三、证据收集与行权路径
1)北京圣运律师建议,第一时间固定沟通记录、评估报告、签约现场影像,证明意思不自由或信息不实。
2)对民事部分可申请仲裁或诉讼撤销;对行政协议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
3)圣运专业拆迁律师提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一年除斥期间,超期将丧失胜诉机会,须尽早启动程序。
在(2024)豫17行赔初8号案件中,该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办律师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强制拆除后安置权利争议。案件提示,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基础在强制拆除前后均需依法审查,权利人应在程序中及早主张。
FAQ
问:协议签了半年才发现面积算错,还能撤销吗?
答:若属重大误解,自知道之日起一年除斥期间内可诉请撤销,但需证明错误认识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问:主体不适格一定导致无效吗?
答:无权限主体越权或相对人无行为能力通常导致无效,但经追认或补正的情形除外,要结合证据判断。
评析
补偿协议的可撤销与无效制度,是矫正意思表示瑕疵、保障被征收人公平受偿的重要工具。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应在签约前后双重防范,签约后及时审查瑕疵。圣运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建议将证据固定与程序启动同步推进,以最大限度维护权利。
圣运律所法律咨询热线:138-1111-7637 or 400-159-8098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内容仅为法律常识介绍,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影响,不视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