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市城市更新与产业疏解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大量分布于朝阳、通州、大兴、顺义等区域的企业,系通过租赁集体土地并自行出资建设厂房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当该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纳入征收腾退范围时,承租方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作为非土地使用权人,其自行出资建设的厂房能否获得补偿?补偿范围及计算标准如何确定?本文结合2026年施行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司法裁判口径,对此进行系统解析。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承租集体土地自建厂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呈双重结构:其一为土地租赁关系,承租方作为承租人享有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益;其二为厂房所有权关系,承租方作为出资建设方,系地上建筑物的实际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租方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对自行出资建设的厂房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当该等厂房因征收腾退而被拆除时,作为所有权人的承租方,依法享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与此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尽管该条例主要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明确指出,应按“谁有损失补偿给谁”的公平补偿原则处理。承租方因厂房被拆除而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与其作为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企征收案件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征收导致经营性用房无法继续使用的,实际经营人有权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补偿等项目直接主张权益。该项裁判口径为承租方主张补偿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15号)的相关规定,承租集体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可就以下项目主张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及自建厂房价值补偿
该部分系承租方最核心的可主张权益。针对承租方自行出资建设的厂房主体结构、地基、墙体、屋顶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2026年北京市工业设施评估参考标准显示,框架结构厂房补偿标准约为每平方米4800元,钢结构厂房约为每平方米4200元,砖混结构约为每平方米3800元,成新率最高可达80%至90%。
圣运律所真实案例:在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通州区集体土地腾退案件中,委托人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自行建设了约230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并投入资金建设了专用供电线路及环保处理设施。腾退启动后,村集体仅同意支付20万元“搬迁费”,拒绝就厂房本身价值进行补偿。圣运律师介入后,通过整理厂房建设合同、建筑材料采购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向法庭证明委托人为厂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厂房重置成本进行评估。经法院主持调解,村集体最终向委托人支付厂房价值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共计427万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补偿
厂房内可移动生产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及调试所产生的费用,对应补偿款归设备所有权人即承租方所有。精密仪器设备的搬迁补偿可达设备净值的20%至25%。对于不可移动的专用设备(如大型生产线基础、固定安装的检测仪器等),按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腾退导致生产经营中断而产生的损失,是承租方可主张的另一项核心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北京市通用计算方式为: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制造业1.2至1.5倍)再乘以停产月数;亦可按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至1800元的一次性补偿,企业可择高适用。
(四)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费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实际搬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际经营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的,对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亦应直接支付给实际经营人。
(五)提前搬迁奖励
针对实际配合搬迁、按时腾空厂房的经营人,对应的提前搬迁奖励中至少60%的份额归实际完成搬迁的承租企业所有。
在补偿计算环节,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以下规则:
其一,重置成本标准不适用建设成本。 部分评估机构或拆迁方以厂房原始建设成本作为补偿基数,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现行评估规范,厂房价值补偿应以评估时点的重置成本为标准,即重新建设相同规格厂房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材、人工、规费等,建设成本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补偿的直接依据。
其二,合同约定不得排除承租方法定权益。 部分租赁合同中存在“遇拆迁所有补偿归出租方,承租方自愿放弃全部权益”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排除承租方就自建厂房及设备投入获得补偿的权利,属于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份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条款。
其三,区分不同补偿项目的权益归属。 厂房主体价值补偿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于土地权益人,承租方无权主张;但承租方自行投入的附属设施、专用设备、装修装饰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对应的补偿款应归承租方所有。丰台区某租赁厂房补偿分配案件中,法院即按照“投入主体决定补偿归属”的原则,判决承租方获得580万元补偿款,涵盖其前期投入及停产停业损失。
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代理的批量同类案件经验,向承租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前置证据固定。 腾退公告发布后,应立即对厂区全部现状进行高清影像记录,整理并妥善保管土地租赁合同、厂房建设合同、建材采购发票、竣工验收报告、营业执照、近三年纳税记录及财务报表。前述证据是证明投入主体及损失范围的直接依据。
第二,及时向征收方主张权益。 在腾退启动阶段即向项目征收办公室提交书面《实际经营人权益确认申请》,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纳税记录等材料,正式告知征收方本次腾退涉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征收方不得在未经承租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将全部专项补偿直接发放给出租方。
第三,审慎对待评估环节。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遗漏项目或适用标准错误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第四,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承租集体土地自建厂房腾退补偿案件涉及土地管理、合同、征收补偿等多重法律关系,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为代表的行政法团队在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被腾退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8-1111-7637 / 400-15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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