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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评估报告异议的3大救济途径

2026-07-09 09:22:35

  厂房拆迁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主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本文梳理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3大救济途径。

  途径一: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时应书面说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途径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参考价值。

  途径三: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

  如果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施行),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救济途径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企业主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发现问题的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救济权利。

  如果您有厂房拆迁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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