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未及时补偿,可基于价值最大化原则确定评估时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原告陶某合法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于2009年9月28日被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2010年5月20日,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决定对上述房屋实施强拆,原告的旁屋于2010年7月8日被强制拆除。2013年9月9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上述责令期拆迁决定。原告申请国家赔偿,2015年2月9日,被告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于 2015 年2月12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维持决定。
原告认为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了四项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2.将其被拆毁的房屋重新翻建或恢复原状。3.将原告屋内物品若干返还原物。4.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某区政府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案涉区域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原告要求将被拆除的房屋翻建或恢复原状不能成立。至于对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范围。请求法院维持其行政决定。
晏清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提供了2009年作出的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拟证明原告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原告拟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原告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由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反映被拆除房屋在审判阶段时的价值。两份评估报告作出年份相差7年之久,价格差距也比较大,那到底是以哪一份评估报告为标准进行赔偿呢?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本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判决撤销建设局对原告所做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撤销理由之一就是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评估报告不应该作为赔偿的依据。法院最后采信了原告在审过程中申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说明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未及时赔偿,当事人也不存在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的情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可以以判决时的时点进行重新评估。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某某案涉房屋价值40.96万元;案涉房屋装饰、附属设施价值2.62万元;自2010年7月8日至2012年7月7日的过渡赔偿金共计14268.96元;自2012年7月8日至案涉赔偿款支付完毕之日的过渡赔偿金按每月每平方米32元计算;搬迁赔偿金1400元;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宽带网等迁装赔偿金600元;原告房屋被拆除时的物品损失 18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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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临律-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未及时补偿,可基于价值最大化原则确定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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