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机关未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合法!,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不确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行政机关未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合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很好的收集证据的手段,但有些被征收人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申请,却不知道该向谁申请,盲目进行申请。有些时候是不确定是哪个行政机关制作和保存,只能推定一个行政机关进行申请。那么,如果申请错了,这个行政机关该怎么答复呢?需不需要告知我们正确的申请机关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6295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行政机关虽然没有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信息,但在其应当能够确定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情况下,应对申请人予以充分告知,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相关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未进行充分告知,其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如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错了行政机关,其在能够确定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情况下,应当告知我们,如未告知则不合法。
律师说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我们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寻找信息公开答复机关,如申请错了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行政机关在清楚答复义务机关时,应当予以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如不告知则违反该款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予以了肯定。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不确定
●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公开
●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
●信息公开未告知救济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不确定
●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遇到违法拆迁律师怎么处理纠纷??行政机关拆迁安置有哪些方式?:今日在线补偿标准法律咨询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会产生行政赔偿吗: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征收土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行政机关拆迁宅基地要赔吗?: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什么??行政机关依法征地是什么程序?: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构成犯罪?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征收土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行政机关拆迁宅基地要赔吗?: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什么??行政机关依法征地是什么程序?: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明显不公,省高院:公平补偿应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
●拆迁明显不公,省高院:公平补偿应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
●拆迁明显不公,省高院:公平补偿应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
●拆迁明显不公,省高院:公平补偿应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
●拆迁明显不公,省高院:公平补偿应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
●棚户区改造中拆迁公司强拆,北京高院:责任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圣运第1636起胜案】河南拆迁案例:行政机关不尽责,圣运律师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成功
●山东农村养殖场案例:行政机关不得以“一事一申请”为由拒绝在同一申请书中相互关联的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临律-最高法:行政机关未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合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