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正规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什么意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正规程序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不仅涉及房屋的征收,还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的情况下,有些国有土地上并没有建造建筑物。而不同于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具有市场价值,其收回也就意味着使用权人有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要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今天主要讲一讲国有土地收回的正规程序。
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正规程序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8309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一是,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正规程序
律师说法: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与2004年修订版没有太大的改动。因此,只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作出相应的程序才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上述程序就强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违法行为。
另,上述裁定同样认定,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约定明显缺乏依据,构成无效行政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判例,说征收行为的不合法,并不意味着这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再三思考再签字,不然等你签了字发现征收不合法,再找律师解决问题,就很难了!
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正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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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正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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