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你可以这样做!,限期拆除决定书要签字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简介】
2007年,李先生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2021年4月17日,他却收到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该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44条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6条、第68条之规定,责令李先生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李先生自行制作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希望能通过诉讼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希望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撤销,维护其合法权益。
黄晓丽律师为李先生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一、建筑物建造时间以及建造时所在规划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规划区域)的核实认定是依法认定违法建筑以及依法作出处罚的基础。我国《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适用于不同的时间和规划区域,没有对建筑物建造时间以及所处的规划区的性质的准确认定,就无法准确适用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建筑物的具体建设时间以及建筑时所在区域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整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过程中,没有对李先生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甚至从未没有见到过李先生,所谓处罚前的告知也仅是张贴在将要被拆房屋的大门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被处罚人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电话通知或张贴在门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没有履行陈述申辩的告知义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也仅是张贴在李先生家门上,但张贴在门上并不能说明已经合法送达,所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市政府对违法的拆除决定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也应一并予以撤销。
黄晓丽律师一一为李先生指出其中存在的违法点,李先生感到大为宽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黄晓丽律师的诉讼观点,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豫16行终4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也一并判决撤销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的拆除决定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李佳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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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来源:临律-对症下药,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你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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