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代替拆迁,你可以对违法“拆违”说不!!,以拆违代替征地: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拆迁中,在没有达成合理补偿的时候,这时候拆迁方就可能会开始活络自己的脑筋,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逼迫拆迁,除了常规的断水断电之外,一种很常用的手段就是一纸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就会出现在很多被拆迁人的家里,贴在墙上、贴在门上,更有甚者只是口头通知,简陋的通知书上面盖着各式各样机关的印章。
通知书下达之后,浩浩荡荡的拆迁队伍就会来到拆迁区域对所谓的违建进行拆除,此时在看似合法的行政执法的表面下,正是违法的利益在驱使着“拆违”的进行。面对这样的情况,你可以说不,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是“送达”一纸“不知所云”的简单通知书就算是履行了自己的全部职责。
出于中国官本位的思想,百姓对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畏惧感,因此看到盖着红公章的通知书,往往慌了神,不知所措,很多的时候房屋被*拆后,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以下*平律师就从正面的角度来介绍一下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以及拆除违章建筑的合法程序,如果你遇到了以违法的手段拆除违章建筑,请大声的说出“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章建筑的认定】
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并没有在法律上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就给违章建筑的认定制造了一个巨大的缺口。
一般来说,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严格来讲,违章建筑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修建的建(构) 筑物。
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建造行为发生时的相关实体法强制性规定判断建筑是否具有“先天违法性”,同时形式审核该建筑程序上是否手续完备。在调查疑似违法建筑时既要查明该房屋的全部物理和化学的要素如结构、材料、形状、面积、位置相邻房屋情况,又要查明该房屋的相关人文历史之要素如产权变更情况,出资人和居住人及目前的经济状况,何时新建、翻建或改建,是否经过批准,建筑的初衷和危害后果等等。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的事实调查时不能先入为主,要以该建筑存在的客观事实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得出公允客观的判断。
行政机关在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时必须要遵守公益与私益平衡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建筑时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定性,并在后续处理中考虑是否需要强制拆除:一方面判断建筑所在位置是否属于妨碍公共卫生、交通安全、防洪安全等且无法自行消除其影响的情况;一方面结合各自的专门经验判断建筑是否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自行消除的情况。
同时行政机关在裁量的时候还需要考量其他的因素,比如时间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前许可制度尚不完善,公民权利意识薄弱,很多建筑没有取得规划许可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是这些建筑存续了很长时间,相关部门一直都没有管理,公众对于行政机关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要强制拆除不予赔偿难以理解,往往容易引发相对人的不满甚至暴力抗法。其次,如果对旧有的违法建筑实施处罚或*拆,一旦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会增加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比如政策因素,一种是政府政策导致的违法建筑,此时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益;一种是政策照顾类的违法建筑,对于“生活必需”的违法建筑在实务中一般也应从宽认定。但是这类建筑物必须满足几个标准,即该建筑的建造人或使用人生活确有困难;作为生活必需使用;不影响公共安全、交通、市容等。
【合法的拆除程序】
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不是任何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拆除呢,是不是拆除的时候不需要遵循任何的手续呢?这些答案都是否定的,即使是违章建筑,他们也是建筑,需要经过怎样的步骤可以拆除,谁来拆除,拆除程序以及在拆除中房屋的“房主”有着怎样的权利,都是有法可以,并且不可违反的。
处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针对城市和农村的违法建筑,有权责令限期拆除乃至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分别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拆除程序
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建认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当事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以上就是有关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罚的一部分规定,在相关的拆迁中由于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或是低廉补偿,导致很多拆迁方开始在这上面动了心思,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或是相关法律常识,很多人被“忽悠”了却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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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以拆违代替拆迁,你可以对违法“拆违”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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