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1]对不补偿申请置之不理责令进行处理!,不予补偿决定书格式: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我们所遇到的拆迁案件中,绝大部分的被征收人对于征收项目的实施是支持的,尤其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的时候,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普通百姓最质朴、纯真的爱国情况。但有些征收方却恰恰利用了这一点,以项目涉及国计民生为由,以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逼迫咱们普通百姓搬迁。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被征收人以此为由向征收人要求合理补偿的时候,征收方所采取的策略就是拖延战术。项目正常进行,但对于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迟迟不予补偿,也不征拆,置之不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应对呢?今天晏清律师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征收方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怎么办的问题。
案件情况
王先生是云南省曲靖市人,2013年因为某高速铁路征收项目的需要,王先生的房屋和土地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但征收方给予的安置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如果按此标准执行,王先生一家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将严重下降。为此王先生多次和征收方沟通无果。而后,征收项目开始施工作业,但王先生一直没有获得应有的合理补偿。王先生多次和区政府、镇政府、村委会沟通要求的到合理的补偿,但这些部门都认为现有的补偿标准没有问题,合情合理。王先生走投无路,寻找晏清律师寻求帮助,2023年10月23日,晏清律师帮助王先生起草了《补偿认定申请书》,王先生寄往县政府,但县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一直未作出答复,2024年1月,王先生在晏清律师的帮助下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县政府对《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会泽县人民政府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是案涉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具有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所以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复议结果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进行处理。
相信看到这的大家都已经知道,如果拆迁方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我们可以通过寻求律师帮助,让律师帮我们提起安置补偿申请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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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临律-[胜诉公告1]对不补偿申请置之不理责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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