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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93起胜案】湖北胜案:市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2-12 18: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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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恩施州民间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恩施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2016年,

委托人  :恩施州民间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恩施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2016年,因“三龙公路古场坝段建设项目”导致恩施州民间工艺品有限公司所在厂房被征收、因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可能会遭受侵犯,恩施州民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恩施州民间工艺品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了三龙公路古场坝段建设项目申请公开了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恩施市人民政府也于2019年5月10日签收了该信息公开申请书,但一直都未作出任何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该民间工艺品公司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也应根据七种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其中包括了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需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恩施市人民政府自2019年5月10日收到恩施州民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都未给予答复,更未说明理由,这种行为是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的。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恩施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恩施市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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