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法占地的违建国土部门查处后县政府具有强制执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强拆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非法占地的违建国土部门查处后县政府具有强制执行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那么,在实践中,当建筑物被认定为违建的时候,具体具有拆除权限的包括哪些机关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某养殖合作社所建房屋因为所占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显示为耕地、农用地、非建设用地,因为在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房屋,县政府将养殖合作社房屋认定为违建。2017年,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合作社的法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限期拆除权利告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申请诉讼,也没有自行拆除,于是县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杨某、养殖合作社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
关于县政府有没有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限,最高院是这样的认为的: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及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根据该规定,县政府有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所以说,当房屋被认为是违法建筑被责令限期拆除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对此表示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将会对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当然,即使是强拆也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依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要求对违法强拆进行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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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临律-最高法:非法占地的违建国土部门查处后县政府具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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