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失地农民对国土出让行为的诉权问题,失地农民权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本文所指的“国土出让”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政府有关部门对涉案土地出让行为。本文讨论的就是原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失地老百姓——对政府部门的土地出让行为的诉权问题。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入这个问题:2005年政府部门征收了A等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工业用地,并于2009年出让给某公司修建修理厂。由于一些原因,该公司认为修理厂不能获得既定的利益了,于2010年开始申请进行用地性质变更,将涉案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在获得当地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又于2013年补签了一份国土出让合同,其中土地用途变为商住用地,准备施工进行商品房开发。由于征地时的政策一直没有落实,A等一直占着土地进行耕种,当2014年受让土地一方欲施工时,被A阻止。事后,A获得了国土部门的两份出让文件,遂对2013年补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起诉讼,诉当地国土部门出让行为违法。
这个案子提起诉讼后,对A的诉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审查,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土地出让后失地农民的诉权问题。
一、诉权的直接剥夺
当地法院收到材料后,并没有开庭,而是直接做出了裁定,裁定土地征收行为与土地出让行为是两个行为,对土地出让行为,无论是受让方还是出让方,都与A等无关,A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故对其起诉不予受理。这是非常常见的诉权剥夺问题,人民法院直接对一个问题展开法理分析,认定失地农民没有诉权。
面对这种情况,A等提起上诉,从事实上土地的使用权益,到法庭没有证据认定征收行为的存在等问题,上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等的土地被征收。人民法院的法理分析,显然失去了事实基础。因此,当地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的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
这个问题是诉权的剥夺问题,在这一轮的讨论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庭与证据质证是一个案件的基础,单纯的理论分析,没有事实支撑,是无法说服司法当事人的。也与当今的司法环境不相符合。法庭的裁定和判决必须依据证据和事实作出。
二、主体资格的二次否定
二审责令一审法院受理A等的起诉后,县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县法院继续以土地征收行为与土地出让行为是两个行为,对土地出让行为,无论是受让方还是出让方,都与A等无关,A不具有主体资格,驳回了A等的起诉。这次的不同在于有事实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了。
那么此时A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呢?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基础符合一般的经验论断,却忽视了本案所特有的情形。本案中一审法院忽视了对土地权属的变动问题的研究,有三个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其一,涉案土地被征收后一直没有开工建设,到今天都没有开工建设;其二,A等在土地被征收后长期实际使用涉案土地;其三,2013年补办的涉案土地出让合同变更了土地性质。在这三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的认识到原审裁定的错误。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涉案土地2005年被征收后,一直没用,显然符合“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显然应该由A等恢复耕种。2009年土地出让给受让公司后,受让公司仍然没有按照既定用途建设修理厂,土地一直没有动工建设,显然符合“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2009年涉案土地出让给受让公司,受让公司一直没有开工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做的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将涉案土地交由A等耕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涉案土地应该交由A等恢复耕种。A等实际上占有并使用涉案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涉案土地上2009年出让给受让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无偿收回,而不是非法变更用地性质,进行新的土地出让行为。本案土地变动的实际情况,显然不是原审裁定认定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转让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
因此,A等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就非常明显了。A等与土地出让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首先,涉案土地应该是交由A等恢复耕种的,而不能通过补办的形式形成新的出让行为。被告变更土地性质再出让的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从法律上剥夺了A等的土地耕种权。
其次,涉案土地正由A等实际使用。被告的非法出让行为,将实际上符合法律现状的情形予以非法变动,使得第三人有“看似合法却非法”的理由影响涉案土地的耕种等权益。
最后,涉案土地性质的变更,直接剥夺了A等的附加劳动权。2009年的出让行为,涉案土地是工业用地,当时的政策是在此修建工厂,要雇佣A等涉案村集体成员作为员工,落实安置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非法变更土地性质后,改为商住用地,A等直接失去了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工业劳动的权利。
综上,失地农民对国土出让行为的诉权,并非完全是向理论分析的那么简单,农村中征地而不用的情况非常广泛,这种情况下的诉权,必须对土地权属的变更有详细的分析才能准确进行司法评判。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土地法对失地农民有何规定
●失地农民权益
●失地农民的法律依据
●失地农民如何土地确权
●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模式
●国家对失地农民,有什么法律规定
●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政策
●失地农民权益
●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
●土地法失地农民补偿条例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国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合法吗?,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局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违法吗?,国土局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违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全国税务筹划律师推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深度解析及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 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国土资源部 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 征地流程是怎么样的,国土资源部 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局征地科征地拆迁流程,国土局征地科征地拆迁流程是: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我爸爸70岁因为土地问题被国土资源局起诉罚款,拖欠不交罚款会有什么样后果?,法院告之土地违法要求罚款可以不交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解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如何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如何申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或征收)补偿费有哪些?我国土地征收安置费给谁: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农村承包地??我国土地征收安置费怎么算: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农用土地征用赔偿提交百分之30上交国土资源是否合理?,部分征地补偿款直接发给农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部门如何依法强拆违法建筑,国土局有权力对违法建筑强拆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国土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第十三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新修订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国土局是否有权强拆土地?,自然资源局有强拆房的权利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新版已于2022年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头条-浅析失地农民对国土出让行为的诉权问题,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