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法,最高法:行政机关无强拆权力: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原告陈某、冯某在某市城东第一中学旁边共同拥有门卫房、办公室及房屋一处,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某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4月27日、5月17日、5月23日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拆除面积分别为 35 平方米、240 平方米、705 平方米、700平方米。
原告陈某、冯某认为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进行时,两被告没有给其陈述南辩权。故上述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执法目的不当,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自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两原告共同成立的原某公司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某市某街道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共三幢三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其针对违法建筑作出一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据此进行拆除,因违法建筑面积较大,故分四次实施了拆除行为,系一个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作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论请求。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认为,两原告未提供涉案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无法证明涉案建筑物系其所有,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晏清说法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相关规定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拆除违法建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违法建筑依法应当子以强制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某市综合执法局、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3月29日、4月27日、5月17日、5月23日对原某公司厂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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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头条-行政机关未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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