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街道办未履行前置程序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违约: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湖南张家界:街道办未履行前置程序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违约
一、案情简介
毛某系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镇某村的村民。1993年4月17日,毛某以其子毛某兵名义取得案涉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3年11月4日,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给毛某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系此户老屋存在地质灾害。
2022年3月26日,街道办将毛某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村的房屋拆除。毛某认为,其房屋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合法建筑,依法受法律保护;街道办在未对毛某进行补偿、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毛某房屋,其行为明显违法。毛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街道办拆除毛某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案中,街道办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以证实履行了以上阐述的相关行政程序,法院认为街道办拆除毛某房屋,并未履行包括进行催告、告知权利、听取意见、作出决定、进行公告等行政程序;未经任何前置程序而直接拆除建筑的行为严重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22年3月26日强制拆除原告毛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是有前置条件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该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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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临律-湖南张家界:街道办未履行前置程序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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