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招行引资企业,以违建之名遭深夜强拆,法院: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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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郑州:招行引资企业,以违建之名遭深夜强拆,法院:违法!, 河南郑州:招行引资企业,以违建之名遭深夜强拆,法院:违法!基本案情:利隆公司系圣运县政府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经批准与圣运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
河南郑州:招行引资企业,以违建之名遭深夜强拆,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利隆公司系圣运县政府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经批准与圣运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拨用合同》,办理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规划许可证的范国内建设了厂房、库房、办公楼等,部分建筑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属于合法建筑。
县政府基于圣运河改造工程,欲对原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予以征收,2017年9月14日,县城乡规划局向利隆公司作出《自行拆除通知书》,要求利隆公司在5日内自行拆除。接到通知后,利隆公司立即向被告递交了书面申辩材料,但未得到县政府的任何回复。后来,县政府又向利隆公司催告书,要求原告于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自行拆除,该催告书于2017年9月21日送达原告。
2017年9月20日凌晨,在上述催告书尚未送达的情况下,县政府和城乡规划局即开始实施了对原告所有的建筑暴力强拆的行为,强行将原告的石料库房推倒并碾压。
被告答辩:
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附属物强制拆除并无具体规定。答辩人在相关补偿方案落实后,对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上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被告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基于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实施拆除原告的房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被告拆除原告有证房屋及无证建筑的法律依据均应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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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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