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以“拆危”之名变相强拆,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强拆行为违法是常见多发的形态,本文圣运律师将根据办案实战经验,跟大家简要谈谈房屋拆迁类案件背景下,以“拆危之名”对于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的房屋,错误地进行“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实则系“拆危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刻意规避征补程序的行为,以及在遇到该情形时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一家企业(其成立经过合法审批),经营红木家具生产活动,因“圣运x棚改项目”,案涉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未能与拆迁部门就安置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双方始终未就案涉企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此后,拆迁部门为推进项目进程,遂怂恿案涉企业所在地村委会以委托人身份向圣运圣运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此后拆迁部门以该鉴定报告为依据,于2021年12月25日将涉案企业强制拆除。
【案件焦点】
1、村委会是否有权以委托人身份向圣运圣运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提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拆迁部门是否有权依该鉴定报告为依据,对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案涉企业以所谓“公共安全,紧急避险”的名义实施强拆;
3、当事人呈请行政诉讼是否有事实基础,法律依据;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案件解读】
一、当事人所呈行政诉讼既有事实基础,也有法律依据,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首先,基于案件事实可知,案涉企业(其成立经过合法审批)经营红木家具生产活动,因“圣运x棚改项目”,该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拆迁部门依《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公共安全,紧急避险”为由对案涉企业给予强拆,系典型的行政行为。故此,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呈请行政诉讼既有事实基础,亦有法律依据,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以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及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本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可知,案涉建筑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系当事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综上,征收部门无权为推进案涉项目进程,在被拆迁人没有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情形下,采取以所谓的“公共安全,紧急避险”拆危之名将案涉建筑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对案涉建筑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拥有的合法权益。故此,当事人为维护其权益呈请行政诉讼既有事实基础,亦有法律依据,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二、村委会是否有权以委托人身份向圣运圣运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提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村委会不具有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资格,无权针对案涉企业建筑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动产行使任何权利。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委托人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的使用权人。基于案件事实,就案涉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动产权属而言系当事人所有,纵使是鉴定相关事项理应由案涉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委托人村委会既非房屋所有权人,亦非房屋使用权人,无权针对案涉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行使任何权利,村委会以委托人身份申请危房鉴定无任何事实及法律基础,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故此,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应确认无效。
2、圣运圣运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实体和程序均违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以及本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即针对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应由房屋所在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且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然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主体圣运圣运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只是一家检测公司,而非房屋所有在本辖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亦没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故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本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故此,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委托人不具有申请危房鉴定的资格,且被委托人圣运圣运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依法应确认无效。
三、拆迁部门是否有权依该鉴定报告为对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案涉企业,以所谓的“公共安全,紧急避险”名义强拆。
首先,基于给予当事人庭审向法院呈请的第二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案涉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作为拆迁部门理应按照征收补偿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而实际却对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的房屋,采取以“拆危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的行为,直接针对案涉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强制行为(即“拆危”处分性行为),无视该企业建筑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刻意规避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此种行为属于严重滥用职权。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纵然拆迁部门拆危之事系根据相关文件所实施,亦不能逃脱其案涉暴力强拆行为的实施者、行为者、处分者的身份所在。
故此,本案被告适格,且其无权依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案涉企业以所谓“公共安全,紧急避险”名义进行强拆,其应对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
强拆行为违法是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如何毫清违法行为,梳明法律依据,精准锁定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要结合案涉证据,法律理念以及相应逻辑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上述活动系房屋征迁类案件背景下,典型的以“拆危之名”对已启动征收程序房屋错误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行为,其本质就是“以拆危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刻意规避合法征补程序。(张作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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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收方以“拆危”之名变相强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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