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明确拒绝腾房,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拆,莆田不让盖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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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莆田:明确拒绝腾房,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拆, 福建莆田:明确拒绝腾房,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拆基本案情:2008年11月20日,莆田市政府作出《关于研究城建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决定对涉
福建莆田:明确拒绝腾房,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拆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0日,莆田市政府作出《关于研究城建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决定对涉及黄石镇七境村在内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次年2月17日,市政府印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同年4月14日,陈先生与征迁人黄石镇铁路征地拆迁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对陈先生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置换。陈先生应当于2009年4月25日前完成搬迁并腾退房屋。
之后,因陈先生认为案涉房屋不在征迁红线内而拒绝腾房。2019年11月4日,镇政府将陈先生房屋予以拆除。陈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迁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陈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将房屋拆除。被告也未提供其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故被告迳行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19年11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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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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