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拆除行为的程序不当,法院判决违法!,南通拆除违建: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南通:拆除行为的程序不当,法院判决违法!
一、案情简介
高某新与王某甜是夫妻关系,拥有宅基地一块并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2018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高某新所有。2019年10月,某镇政府向王某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是,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某地上有建造违章建筑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现责令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叁日,拆除违章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之后,某镇政府对部分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高某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高某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某镇政府认为: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在建设中违建房屋,未取得审批手续。2019年10月巡查时,镇政府发现了正在违法建造的房屋,在通知其停止建设且限期拆除无果下予以拆除的,因高某新拒绝拆除且继续搭建,拆除方式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保证了程序正当性,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是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
首先,某镇政府有权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根据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其次,高某新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某镇政府将房屋认定为违反乡村规划的建筑物并无不当。因为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争议焦点2:某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对在建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是相关部门职权,但法律未对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过程中,相关部门需保证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至少履行立案基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文书送达等程序。
本案中,某镇政府发现高某新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时,采取了相应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但没有调查清楚房屋的建设主体,却直接认定王某甜为主体,向王某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王某甜未履行拆除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不当。
四、法院判决
确认某镇政府拆除高某新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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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临律-江苏南通:拆除行为的程序不当,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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