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招商引资投资办厂,厂房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鄂尔多斯2021年招商引资计划: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内蒙古鄂尔多斯:招商引资投资办厂,厂房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案例简介:
2015年5月,伊金霍洛旗园林局向伊金霍洛旗政府申请引进企业对东红海子湿地公园空中游览项目进行建设,经招商引资,同年6月,伊金霍洛旗园林局与伊金霍洛旗大西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签订《东红海子湿地公园游乐项目建设意向性协议》。后投资主体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北方部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大西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北方部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孟某。
2019年12月11日,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相关建筑物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日,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孟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并向孟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孟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2019年12月25日,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于2020年1月1日前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孟某不服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答辩:
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辩称,原告建设的案涉建筑物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被告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向原告孟某进行询问,在原告孟某回答案涉建筑系其本人所建,属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并办理了部分手续的情况下,并未进一步予以调查核实,而是在当天就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导致该行政行为存在行政相对人是公民还是企业法人,是否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等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应予撤销。
四、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五、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国,有些地方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开展招商引资,给予企业很多优惠,有些行政机关对企业允诺可以先投资办厂,对于用地手续,后面会由行政机关协调办理,但是若干年后,行政机关不仅不遵守之前的约定,协助办理用地手续,反而将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这显然违反了行政机关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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