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赤峰:强拆房屋和围封土地,法院: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内蒙古赤峰市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内蒙赤峰:强拆房屋和围封土地,法院: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
基本案情:
1998年,原告与下洼子村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集体所有的耕地0.66亩,此后,原告在承包地内建了房屋建筑。2018年8月10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向原告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责令在2018年8月14日之前自行搬迁并拆除违法所建房屋,逾期未拆除的,松山区政府将实施强制改正措施”。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8年8月16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建造的房屋。
另查明,针对上述责改通知书,原告曾申请过行政复议。2018年11月9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赤国土资复〔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在作出涉案责改通知书时,未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鉴于松山区政府已经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改正措施,再行撤销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作出的责改通知书的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故决定确认其行为违法。2019年3月,原告又提起本案诉讼。
还查明,2009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内政土发〔2009〕26号《关于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08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松山区政府将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洼子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农用地(耕地)及部分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原告承包地块在征收范围内。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被告松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建筑及围封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被告称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而进行强拆,但被告未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也未给原告预留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期间,而迳行强拆并围封土地,属程序违法。另外,被告强拆的依据责改通知书也已被赤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综上,被告的强拆并强行围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如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因原告的赔偿请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具体依据,行政机关也没有提供曾进行评估确定等行为的证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或者由有权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先行处理。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建筑行为及强制围封土地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对强制拆除造成原告合法损失的赔偿问题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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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赤峰:强拆房屋和围封土地,法院: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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