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评估报告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评估报告违法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内蒙古:评估报告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一、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3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圣运x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2015年7月7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圣运x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同日作出圣运x房屋征收决定。2007年2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自愿将9.1㎡的砖房、土地(使用证530.1㎡)卖给原告。总价值78000元。之后第三人持有该房屋权属证件,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购买第三人的房屋及土地后,在主体房屋东南侧和西侧分别建造了47.69㎡和272.8㎡的建筑,但是均未有相关批建手续。上述土地及房屋在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
二、 被告答辩
当地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行为,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数额适当。
三、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该评估报告作为价格调整依据的专家委员会鉴定书未说明专家组成员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的要求。被诉补偿决定以此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2019年4月29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
三、责令当地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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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临律-内蒙古:评估报告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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