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集体土地被安置人与拆迁方的拆迁补偿纠纷,顺义 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北京顺义集体土地被安置人与拆迁方的拆迁补偿纠纷
一、 案情回顾
京东置业公司诉称:京东置业公司依法取得顺义区住建委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李某的房屋位于拆迁许可证的范围内。
在搬迁期限内,京东置业公司与李某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故京东置业公司向顺义区住建委申请裁决。顺义区住建委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要求京东置业公司向李某给付“一、拆迁补偿:……搬家补偿5000元……三、京东置业公司按照每人每月1650元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为安置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自李某搬家交房之日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的第4个月(暂按30个月计算)……”。
京东置业公司认为上述补偿中的“搬家补偿”系附条件支付项目,即只有在李某主动搬家的情况下才予支付,顺义区住建委并未在裁决书中列明此项补偿附条件支付。依据顺义区住建委的裁决,如李某不主动搬家,京东置业公司则既需自行负担委托第三方搬运李某物品的费用又需向李某支付搬家费,显然对京东置业公司不公平。此外,京东置业公司认为顺义区住建委要求京东置业公司向李某支付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不合理。
《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对于临时安置补偿暂按30个月计算的原因是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预估自搬迁奖励期结束(2019年12月19日)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的第4个月的时间约为30个月。李某并未在搬迁奖励期内搬家交房,其实际搬家的日期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的第4个月的时长将远远小于30个月。顺义区住建委并未在裁决书中明确载明临时安置补偿应以李某实际搬家交房日期而定,亦未考虑京东置业公司已为李某租赁临时周转房的客观情况,仅简单要求京东置业公司向李某支付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将会导致京东置业公司向李某支付的补偿过高,严重侵害了京东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起诉,请求:撤销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
二、 被告答辩
顺义区住建委辩称:
一、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2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及2005年市国土房管局的体制改革,顺义区住建委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依据京东置业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顺义区住建委认定其本次房屋拆迁手续合法有效。京鉴拆字(2019)第07-EJZC0523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真实、合法,并依法送达。
三、顺义区住建委裁决程序合法。京东置业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顺义区住建委提交对李某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材料,顺义区住建委在职权范围内,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在接到京东置业公司的申请后,审核其提交的有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裁决立案条件,于当日决定予以立案;同日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房屋拆迁纠纷答辩通知书、房屋拆迁纠纷调解通知书、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通知书送达李某,将房屋拆迁纠纷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纠纷调解通知书、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通知书送达京东置业公司。2020年11月17日,经顺义区住建委调解,京东置业公司与李某未达成协议,顺义区住建委组织双方进行裁决。2020年11月30日,顺义区住建委作出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并于2020年12月3日送达给京东置业公司与李某。
综上,顺义区住建委作出的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项目,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因顺义区住建委系2005年北京市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能拆分后房屋行政管理职能的继受主体,故根据上述规定,其具有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权。
根据涉案的拆迁实施方案及拆迁指挥部第2号会议纪要规定,经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房屋安置资格。本案中,顺义区住建委进行裁决时,朱某系李某一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户口亦登记在涉案宅基地所在地,且顺义区住建委提交的《特殊情况认定表》显示,经宅基地及安置资格认定组认定,朱某符合安置人员条件,其属于被安置人员,但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却未将朱某认定为被安置人,故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对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 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顺建裁字〔2020〕3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2、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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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北京顺义集体土地被安置人与拆迁方的拆迁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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