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否则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北京顺义: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否则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系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村村民。2001年5月20日,×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该合同规定:×村委会同意将白房子土地5130平米,承包给原告发展养殖范围,不得挪作他用。承包期为10年,自2001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20日。合同签订后,自2001年5月至2002年7、8月份期间期间,原告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上述承包地内建设了砖混结构的房屋,用于养殖。
2013年11月2日,顺义区全区环境卫生大检查时,被告查出原告所建上述建筑物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2013年11月1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被告作出规《关于原告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内容是:经查,位于×村北侧的由张文超所建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403.8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13年11月13日,被告对原告作出(2013)第53号《限期拆除通知》,认定涉诉建筑物属违法建设,并责令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组织拆除。被告将该限期拆除通知直接送达给原告。
另查明,2006年至2020年顺义区李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涉案土地2006年至2020年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涉诉建筑物建于《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原告未按该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涉诉建筑物持续存在,原告亦未按规定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告在承包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应当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手续而未取得且所建建筑的违法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故被告认定原告所建建筑物属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虽然被告对原告的建设行为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并对建筑物进行了勘验,但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告在作出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之前,并未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对原告本人或其家人进行调查,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时亦未依法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因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故其执法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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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顺义: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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