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后,市政府颁发土地证应当考虑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出让土地还需要政府审批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土地出让后,市政府颁发土地证应当考虑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
一、 案件简介
2001年,市政府向圣运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颁发1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建筑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13栋住宅楼,并将其中一栋出售给管某,2007年,管某与蔡某、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10月,建筑公司与龙x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龙x公司。建筑公司与11名购房户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龙x公司。其中包含管某的情况说明,但是没有蔡某和常某的签字。2011年,建筑公司和龙某公司向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资源局于2011年5月向龙x公司颁发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蔡某和常某认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龙x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蔡某和常某的诉讼请求。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蔡某和常某不是案涉房屋的法定所有权人,是实际使用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时未查到蔡某和常某的房产登记信息,故,房地产管理局的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一、 蔡某和常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建筑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管某,管某又将该房屋转让给蔡某和常某,蔡某和常某支付了房款,管某也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蔡某和常某,故,应当认定蔡某和常某市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蔡某和常某与政府为龙x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 市资源局不是适格被告。本案被诉的濮国用(2011)第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濮阳市政府颁发,濮阳市政府系适格被告。
三、 市政府为龙x公司颁发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建筑公司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龙x公司之前已经将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按照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龙x公司之前应当先解除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经过已出售房屋的受让人书面同意。建筑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蔡某和常某同意为龙x公司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故市政府为龙x公司颁发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据不充分。
四、 案涉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被市政府注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确认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四、 裁判结果
1、确认市政府为龙x公司颁发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
2、责令市政府对违法颁发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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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出让后,市政府颁发土地证应当考虑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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