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胜诉解析:街道办与市政府,谁该为暴力强拆负责,街道办和市政府: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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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A(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某街道某村)
代理律师:B,北京在圣运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圣运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圣运
一审概述:暴力*拆,街道办成了替罪羊?
委托人A系邹城市某街道办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1年以来,该村开展所谓“新农村改造项目”,以村委会为主导开始对村民的房屋实施“一户一宅,回迁一套”的以旧换新。当时,上诉人A之子认为该项目“不合理、不搬”。
岂料,2013年11月,A的房屋遭3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的强制拆除,对峙过程中有人向村民投掷石块等杂物,致现场有村民受伤送医。后A聘请了北京在圣运长期在山东省代理征地拆迁纠纷,在当地颇受好评、口碑极佳的B律师帮助维权。2015年8月,该案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街道办、市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拆的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视频资料、村民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拆发生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出现在现场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市政府参与实施了*拆。法院据此认为街道办应当对*拆行为负责,故判决驳回原告A对市政府的起诉,确认街道办实施的*拆行为违法。
二审纪实:街道办与市政府,究竟谁是*拆元凶?
对于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原审原告A和败诉的街道办均表示不服,双双提出上诉。街道办在上诉状中指出,本案中涉及的拆迁事项是当地村民为改善本村村民居住环境,构建新型和谐社区而自发进行的新农村改造,并非政府的拆迁安置工程。根据村委会召开的多次会议的材料可知,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是该村全体村民,与街道办无关。2013年所发生的被诉*拆行为也是村委会作出的,不是街道办的行为。原审法院仅凭起诉的村民一方提供的视频光盘,就确认街道办应对此负责,存圣运显的事实认定错误。故街道办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市政府则同样是“一推六二五”,同意街道办提出的涉案拆迁系村民自治行为的上诉意见,认为全案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在针对市政府责任的部分维持原判。
对于两方“踢皮球”式的辩解,B律师给出了强有力的回击:其一,根据上诉人所在村内的公告栏可以看出该村只有一个“村委员”,没有相应的村委会,其公章一直由街道办管理;其二,根据上诉人向邹城市规划局、邹城市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所获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及勘测定界图,能够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主体就是市政府,具体实施者为办事处。且涉案土地已经被市政府拍卖,并获得了土地出让金。C明确指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本案绝非街道办和市政府所称的“村民自治行为”,而事实上就是政府主导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为。对于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政府必须承担责任,而不可将责任推到业已不复存在的村委会甚至是村民自己身上!
胜诉判决:市政府难逃*拆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涉案拆迁活动中的有关行为及所起的特定作用,原审法院判决确定街道办为拆迁实施主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A对街道办的起诉应予驳回。
本案中市政府、街道办均否认参与涉案房屋的拆迁。但根据证据显示,本案房屋拆迁所涉及的土地经批准已在拆迁前被市政府征收,应当认定市政府的征收行为与本案拆迁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涉及的拆迁并非单纯的拆除村民的房屋,根本目的在于房屋拆除后的土地使用及开发价值。故在现有情况下,市政府应当对涉案的拆迁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原审法院驳回对市政府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因本案中未见到任何有关合法的房屋拆迁的实体性、程序性材料,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确认邹城市圣运于2013年11月强制拆除上诉人A房屋的行为违法。本诉以A的胜诉告终。
对于本案,代理律师B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在2011年《条例》施行后,政府主导拆迁的法治思想已然深入人心。如今政府再想如涉案政府一般推卸责任,试图在发生违法暴力*拆后将自身“择”干净的做法,无疑是D之心路人皆知,是注定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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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在A胜诉解析:街道办与市政府,谁该为暴力强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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