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蔬菜大棚的行为违法吗,政府拆菜棚怎么解决: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成都: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蔬菜大棚的行为违法吗?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是成都市双流区某村的村民。于2013年9月与本村5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共计6.07亩,租赁期自2013年10月至2023年9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大棚蔬菜种植。2017年5月份,政府部门发布了关于某教职工配套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双流区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双府发【2016】3号文)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范围包括江安社区的集体土地,原告租赁的6.07亩土地处于被征收之列。因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未严格按照双府法【2016】3号文件执行,原告一直不同意征收。2020年8月6日,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之下原告的大棚被强行拆除。原告立即报警,警方称大棚系被告所拆,属于政府行为,不在其受案范围内。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强行拆除原告蔬菜大棚的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被告西航港街道办辩称,一、西航港街道办辖区的西航港某村*组集体土地已合法征收。2014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天府新区2014年第25批(双流县)城镇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成府土(2014)307号】文件对双流县西航港街道某村*组土地进行征收。2017年5月3日,西航港街道办作为双流区政府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与西航港街道江安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签订《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西航港街道办按照征收上地面积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用,该宗土地已征收完毕。
二、西航港街道办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存在行政违法。钟某某并非西航港某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某村*组的被拆迁安置对象,钟某某仅仅租用某村*组的土地使用,但并未在西航港街道办处办理备案手续。2020年年初,某村第五居民小组已将征用的江安*组土地交付兴城公司建设。西航港街道办对钟某某所称的强行拆除蔬菜大棚之事毫不知情。西航港街道办认为,西航港街道办与某村*组村民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系民事合同关系,西航港街道办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仅仅针对集体组织,西航港街道办已按照土地征用协议将相关费用支付某村集体组织,就钟某某所称的相关土地青苗费补偿费以及租赁合同纠纷完全可以向土地出租人主张,其次西航港街道办并未对其蔬菜大棚实施拆除行为,钟某某起诉西航港街道办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被西航港街道办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三、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谁实施了拆除钟某某修建的蔬菜大棚的行为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虽然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航空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载明,经民警核实,钟某某报警称的菜地于2017年5月被西航港街道办征用,兴城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按计划对该处土地进行平场,平场时将钢棚拆除。但是公安机关的受案意见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即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刑事犯罪。结合西航港街道办于2017年4月发布《关于某教职工配套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于2017年5月3日与西航港街道江安社区*组签订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19年之前就大棚的拆迁问题多次与钟某某协商,能证明西航港街道办系案涉土地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且西航港街道办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钟某某修建的蔬菜大棚系他人拆除。
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定钟某某修建的蔬菜大棚系西航港街道办组织人员拆除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西航港街道办承担。另,西航港街道办并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实施本案强制拆除的职权依据,亦未举证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拆除钟某某修建的蔬菜大棚的行为当然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原告钟某某蔬菜大棚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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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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