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强拆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暴力抗拒强拆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前言:在拆迁中,暴力拆迁与暴力抗拒拆迁经常见诸于报,施暴者经常事后以暴力拆迁违法被法院一笔带过,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属于凤毛麟角,但是暴力抗拒拆迁却经常以妨碍公务的罪名被立案追究,这是否合理不仅属于社会争论的热点,也是一个法律热点,下面我们今天分享一个案例。
孙先生在A市B区C村拥有平方六间,2012年5月B区政府拟将孙先生所在村庄进行房地产开发。B区政府没有进行征地公告、听证等程序,只是派工作人员进行测量,然后就单方面确定补偿款,在孙先生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B区政府就将补偿款打到村委会账户上。2012年8月,B区政府口头通知孙先生限期在8月15日前搬离,否则,将强拆。孙先生认为B区政府行为违法,拒绝办理。2012年8月17日,B区政府、公安、公证处及工程队50余人来到孙先生家,将孙先生家团团围住,开动推土机准备强拆。孙先生情急之下,爬上推土机将司机踢下工作台,开着推土机冲向人群,造成1人重伤,6人轻伤。
孙先生随即被公安控制,当晚以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10日,正式批捕。2012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罪名成立,有期徒刑三年。孙先生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1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孙先生被拘留后第2天,孙先生房屋被强拆。
晏清说法
妨碍公务罪是强拆领域经常出现的罪名。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收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碍公务罪。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实行,按此法规定,强拆只能由法院执行。B区政府在没有法律权限的情况下强拆属于违法行为,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最终判决
本案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最终判决认定孙先生构成妨碍公务罪。在此也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维权必须依法、理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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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临律-暴力抗拒强拆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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