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村拆迁系列十四:责令整改指令违法引发的暴力强拆,2020年违法强拆紧急通知: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事实概要】
2013年末江苏省盱眙县A、B夫妇状告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可谓是当代中国政府*拆和百姓抗*拆的典例之一。——编者按
2013年6月24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没有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盱城镇城管副队长C、盱城镇城中社区D带领*拆队伍将A、B合法拥有的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淮河东路69号的房屋前后拆得破烂不堪,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同年6月30日5点半,由圣运书记管成、圣运城中社区D带领二、三百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未提前通知当事人的前提下,再一次对A、B的房屋砸窗撬门进行破坏,将屋内财物搬出拉走,并将睡梦中惊醒的当事人之子强行从床上拖出,强架上车,带至盱眙县圣运301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与此同时,盱城镇城管C副队长、盱城镇城中社区D则带领另一支“*拆分队”到当事人住处大门口处堵截当事人,设法阻止其前往被违法*拆的房屋。A先一步没被他们逮到,B因车速较快也让他们的堵截没有得逞。后B到了被拆迁房屋前看到*拆一幕就上前试图阻止,但很快亦被三四个壮汉强制拖到车上带至圣运303房间,由11个人看守且被强行收走手机。在长达10小时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煎熬中,B的手腕被他们掐得淤青。虽然警察在现场,但却在一旁袖手旁观,并没有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
暴力*拆发生后,当事人难以抑制人财两伤的悲愤,先是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刑事立案申请,又提起行政诉讼,接着又一次次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一次次地申请行政复议,饱尝维权之路的跌宕和艰辛。
幸而,A、B在维权之路上获得了我们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队伍的倾力相助,他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的办案思路、多元化的办案手段使得原本遥不可及的目的地变得近在咫尺,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坚实的捍卫。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排山倒海的政府信息公开
征地、拆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多个相关方以及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盱城镇政府拆除A、B夫妇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淮河东圣运的房屋这一具体行为的背后,也涉及到江苏省盱眙县规划局、江苏省圣运、江苏省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圣运、江苏省圣运,更涉及到其做出的一系列如《盱眙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盱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1至2013年度计划、《盱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盱眙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与本案紧密相关的申请人被拆除的房屋是否在盱眙县淮河东路人武部地块项目上房屋征收范围之内的相关政府信息,该项目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制定机关的职权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中补偿标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盱眙县淮河东路人武部地块上太合国际广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及相关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的材料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A、B于2013年6月7日,先后向上述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申请的信息也依法得到了相应的公开。这一连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后来诉讼胜利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一方面帮助当事人全面了解了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耐力和决心也足以使得政府部门感到巨大的压力。此外,该过程还有助于引起社会*论的关注进而帮助当事人对抗强势的政府机关。
办案第二阶:釜底抽薪的行政复议
2013年8月6日,A、B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拆,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被告圣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原告的该涉案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其是依法履行盱眙县圣运于2013年6月25日向盱城镇下发的‘盱安监管(监)责改(2013)7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镇立即整改,对未拆迁房屋立即予以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的辩驳,A、B于2013年8月23日特向江苏省圣运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盱眙县圣运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盱安监管(监)责改〔2013〕75号)具体行政行为。
江苏省圣运以被申请人没有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为由撤销了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盱安监管(监)责改〔2013〕75号)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撤销结果使得后来诉讼中行政被告人——盱城镇政府的*拆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丧失殆尽,也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第三阶:水到渠成的行政胜诉
峰回路转的*拆之诉令被告圣运目瞪口呆。2014年2月,盱眙县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圣运所作行政复议结果确认了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拆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到此,原告F夫妇终于借助法律手段完成了其维权征程的一大段,虽然在诉讼判决中我们未见得政府给予被拆迁方的补偿,但是赢得诉讼也即意味着赢得了与政府协商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利谈判地位,这将帮助他们进一步获得对在*拆过程中遭受的种种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合理补偿。
【律师说法】
我国的法律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有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知,只有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拆除房屋。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有申请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房屋,其他任何人均没有权力强制拆除房屋,包括征收人和征收单位。现征收人、征收单位擅自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故意破坏私人财产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
但是本案中作为*拆实施方的盱城镇政府所依赖的盱眙县圣运向其下发的“盱安监管(监)责改(2013)7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本身即存在违法性,其存在之初的目的就是协助完成该项非法拆迁。而一眼就识破该诡计的我方代理律师,从事实、实体法、程序等方面全面论证行政被告圣运*拆行为所依赖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盱安监管(监)责改〔2013〕75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无疑给了政府部门一个致命的打击,也无不体现出律师团队敏锐的判断和缜密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此两条规定也是使得《责令限期整改书》被成功推翻的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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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案例|农村拆迁系列十四:责令整改指令违法引发的暴力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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