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A不服拆迁裁决诉讼案代理意见,对拆迁决定不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作为A不服北京市圣运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提起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现根据第一次开庭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出示的证据十四裁决书的送达回执不真实不合法,原告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被告送达的裁决书原件。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答辩说对于原告是采取的直接送达,对于第三人B是采取的留置送达方式。但是从该送达回执上没有看到原告A的签字,直接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签收,显然对原告的送达是不符合直接送达要求的。
二、从被告代理人的答辩和送达回执上看出,送达地点是宣武区南线阁街28号,首先,原告与第三人B于1996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丰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书认定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与第三人不可能一起住在宣武区南线阁街a号。其次,自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因原告和第三人B年纪比较大,生活无法自理,故原告一直与大女儿共同居住在丰台区青塔蔚园小区x号楼x门b号,而第三人B一直与小女儿共同居住在青塔蔚园小区x号楼x门c号,两人均不在宣武区南线阁街a号居住。
三、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答辩说对第三人B的送达方式是留置送达显然也是不合法的,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接受对其送达的文书时,由送达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留置于送达场所的送达方式。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将应送达的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理由、见证人姓名、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从被告提交的送达回执上看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由原告代替B签收文件不合法,原告与B已于1996年离婚,并且一直分居两地,原告无权代理B签收文件;其次,从送达回执上看不出原告或者B在送达现场;再次,见证人C的身份不明,是否属于基层组织人员不清楚,被告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没有写明拒收的理由、送达日期。
四、原告于2008年9月2日曾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实体审查,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京建复字[2008]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08年12月5日送达给A的代理人D。原告在15天的诉讼期之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或者第三人北京市圣运认为圣运进行实体审理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不合法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撤销,但是在没有撤销之前应当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贵院能维护原告的诉权,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D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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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头条-文书|A不服拆迁裁决诉讼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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