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建设公司诉B水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词(本诉及反诉)案号:(20xx)粤xx民初xx号致主审法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周娜娜律师现针对A建设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诉B水泥公
A建设公司诉B水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本诉及反诉)
案号:(20xx)粤xx民初xx号
致主审法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周娜娜律师现针对A建设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诉B水泥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xx)粤xx民初xx号】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土木工程发包合同》不属于总价包干合同,而属于按实际施工量结算工程款的包人工、材料(甲方供给材料除外)、消耗器材等的据实结算合同原告A建设公司与被告B水泥公司于20xx年8月3日签订了《土木工程发包合同》及其附件,其中合同主要约定:原告A建设公司为被告B水泥公司承建“石灰石破碎及输送系统工程-土建工程(一)”,工程承包总价为xxx元(不含税),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人工、材料(甲方供给材料除外)、消耗器材等,施工期限自开工之日起150日历天内完成,监工小叶,付款方式为分期估验付款,依每月进度请领工程进度款90%,保留承包总价10%转做工程保固金,因天灾、地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不能如期完工时,乙方应于完工期限前以书面通知甲方,述明原因及请求延期日数(见原告证据1,P1-8页)。合同附件一《施工说明书》主要约定:本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石灰石破碎及输送系统工程土建工程施工,不含石灰石长胶带输送部分支架(1-1~4-2、7-13及8-3)、破碎平台地坑、部分金属结构工程制作及鱼塘回填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项目,本工程所需水泥、钢筋及其他主要钢材由被告B水泥公司供应,另约定对于招标人另行委托的标外项目,另行协商结算,如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价的增减,相关工程量依实际完成量为准,合同单价不变,合同总价相应调整。(见原告证据1,P10页)合同附件二《工程投标价单》(含总说明、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最终议价单》,则详细细分了完成本案工程所需的全部分项及各分项所需的施工工程量、单价等信息,而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总价,实际是根据合同附件二《工程投标价单》所列的各分项施工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得出来的(见原告证据1,P87-104页),所以,本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按实际施工量结算工程款的包人工、材料(甲方供给材料除外)、消耗器材等的据实结算合同。那么,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单价乘以实际施工工程量来计算本案工程承包总价。庭审期间,被告B水泥公司对原告A建设公司第2项诉讼请求的确认,即可证实为原被告双方在实际履行本案《土木工程发包合同》时,也是按照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来结算工程款的。被告B水泥公司以《施工说明书》4.1、4.2、4.3条款认为本案工程不论实际施工工程量超出多少,均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总价结算,显然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再者,该部分条款是被告B水泥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设置的不平等条款,过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原告A建设公司责任、限制原告A建设公司主要权利,因此,该部分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格式条款无效。二、被告B水泥公司因自身提供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施工期间实测的施工工程量远超于设计图纸计算的施工工程量,相关过错责任应由被告B水泥公司承担,那么,被告B水泥公司就应当对超出图纸部分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爆破作业相关费用。再者,被告B水泥公司作为超出图纸部分的施工工程量的唯一受益方,依据公平原则,也应当就超出图纸部分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爆破作业相关费用。施工期间,原被告双方依现场实际施工测量发现,本案工程爆破土石方分项工程原地面实测高程计算出横断面工程量为xxxm³,对照原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的工程量为xxxm³,则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较原合同施工工程量变更增加xxxm³,按合同单价xx元/m³计算,则实际施工工程量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为xxx元(不含税)(见原告证据13)。原告A建设公司为完成该超出设计图纸部分的实测工程量的爆破施工,委托深圳C公司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价为xx元/m³(不含税),爆破工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超出部分按x万元/月补偿(见原告证据29、64、65、66);委托深圳D公司实施安全评估,安全评估费用x万元(见原告证据64);委托深圳E公司实施安全监理,监理费用为x万元/月(不含税),且双方《安全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联系人为被告B水泥公司在本案工程的监工小叶(见原告证据64、67、69);委托广东F公司实施爆破振动监测,检测费用为x万元/月(不含税)(见原告证据xx、证据xx的P278-281页、证据25、证据68、证据70),并向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备案。施工完成后,原告A建设公司分别向深圳C公司支付爆破费用xxx元(见原告证据66);向深圳D公司支付安全评估费用x万元(见原告证据64);向深圳E公司支付安全监理费用x万元(见原告证据67、69);向广东F公司实施爆破振动监测支付振动监测费用x万元(见原告证据68、70)。原告A建设公司认为,施工图纸是被告B水泥公司测绘后设计提供的,那么,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地面实测高程存在出入,导致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重大出入的法律责任就应当由被告B水泥公司负担,且,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也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被告B水泥公司作为实际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唯一受益方,在原告A建设公司已经实际完成了该部分施工并代为支付了多家公司的爆破、评估、安全监理、振动监测等费用后,被告B水泥公司也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该变更增加工程款xxx元(不含税),及相应的安全监理费用xx万元、振动监测费用xx万元。也即,原告A建设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第3点、第7项诉讼请求中的第2点,贵院应当予以支持(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三、开工之前,原告A建设公司为进入施工场地“破碎平台”的上山路段的维修修复不属于本案合同内的施工范围,被告B水泥公司应当在合同承包总价之外,另行向原告A建设公司结算工程款正式开工之前,因通往山顶施工场地“破碎平台”的路段,受长期雨水冲刷,造成坑洼、塌陷等问题,致使原告A建设公司的施工、运输等车辆无法通行,故原告A建设公司在20xx年9月8日向被告B水泥公司报备对该路段进行挖掘、填土等维修修复,产生修复费用xx元整(不含税),并完成施工(见原告证据9)。被告B水泥公司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A建设公司认为,该进入施工场地“破碎平台”之前的上山道路,并不属于《施工说明书》(P11页)1.1.5).(3)“沿长胶带输送开辟不小于xM宽施工临时道路”,因此,该项道路维修施工不属本案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被告B水泥公司应当在合同承包总价之外,另行向原告A建设公司结算工程款xx元(不含税)。也即,原告A建设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第1点,贵院应当予以支持(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四、《施工说明书》3.2明确本案工程用的钢筋及其他主要钢材由被告B水泥公司供应,那么,在被告B水泥公司要求对上一施工单位遗留的现场钢材等进行使用或施工期间拒不提供钢材的情况下,原告A建设公司为修复遗留钢材或购买钢材的费用就应当由被告B水泥公司承担20xx年10月xx日,因上一施工单位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早在20xx年7月xx日就已经停止了对本案工程的施工(见原告证据2,P123-126页),并遗留了大量的外露钢筋、模板以及前期被告B水泥公司外购储存的钢材。但是,这些钢筋、钢材等材料因长时间受到雨淋日晒,已经发生不同程度氧化生锈、腐蚀等问题,根本无法直接投入使用,故,在被告B水泥公司要求将该部分氧化腐蚀钢材作为“甲供钢材”投入工程使用的情况下,原告A建设公司必然要事先对该部分钢材进维修修复。因此,20xx年10月xx日,原告A建设公司指派了第一批包括杨再权在内的8人,入场对上一施工单位遗留的外露钢筋、模板及储存钢材实施除锈等检查修复工作(见原告证据3)。完工后向被告B水泥公司申报除锈、拆除、预埋、焊接等费用为xxx元(不含税)(见原告证据10)、代送检钢材费用为xxx元(见原告证据11)。被告B水泥公司虽然对代送检钢材费用有异议,但是,原告A建设公司已明确回复“甲供材料不是属施工合同内的检测费用”(见原告证据11,P201页)。另,施工期间,因被告B水泥公司拒绝及时提供“甲供钢材”踏步钢梯,原告A建设公司为免工程逾期,故代为采购踏步钢梯,花费xxx元(见原告证据15)。原告A建设公司认为,《施工说明书》(P11页)1.1工程范围概述中,并不包含对上一施工单位遗留下来的大量外露钢筋、模板以及前期被告B水泥公司外购储存的钢材进行除锈、拆除、预埋、焊接、送检等工作,且《施工说明书》3.2明确“本工程用钢筋及其他主要钢材由甲方(业主)供应”,那么,对于上一施工单位遗留下来的大量外露钢筋、模板以及前期被告B水泥公司外购储存的钢材,如果被告B水泥公司要求继续投入工程使用,那么对该部分钢筋、模板及储存钢材的除锈、拆除、预埋、焊接、送检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就应当由被告B水泥公司承担。另,施工期间,原告A建设公司代为采购的踏步钢梯亦属于“甲供钢材”。因此,在被告B水泥公司要求对上一施工单位遗留的现场钢材等进行使用或施工期间拒不提供钢材的情况下,原告A建设公司为修复遗留钢材或购买钢材的费用就应当由被告B水泥公司承担。也即,原告A建设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第2点、第7项诉讼请求中的第1、3点,贵院应当予以支持(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五、被告B水泥公司在破碎平台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就破碎车间地坪加厚、抢修防火带、砌筑等工程的变更增加工程量,应当依据《土木工程发包合同》第七条规定,按合同单价向原告A建设公司结算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20xx年3月6日,被告B水泥公司就设计变更事宜回复:1、现场确认将长皮带电气室移至二期砂岩破碎电气室旁;2、将输送廊道支柱7-4向方向移xxmm,7-3向方向移xxmm,以满足7-3基础施作;3、根据现场状况,破碎车间2轴处现场岩石实际并非为整体稳定岩石,与设计不符,经设计院变更图纸,变更增加金额为xxx元(发文号码:XX-设-xx-xx,见原告证据14,P233页)。因上述设计变更事宜,被告B水泥公司设备保全处在现场施工考察时,因担心原设计破碎车间地面xcm厚,不足以承载车辆等重载物,会损坏地坪,故现场要求再增加地面xcm厚度,总计变更增加施工面积x平方米,变更增加工程款x元(不含税);另因破碎车间零星增加厂内电缆沟砌筑砖面积x平方米,产生变更增加工程款x元(不含税);再因防火抢修开挖防火带,产生2台挖掘机拖车费用xx元(不含税)、5个台班抢修费用xx元(不含税),故总计产生变更增加工程款xx元(不含税)(见原告证据14)。该部分变更增加的施工工程量属于《土木工程发包合同》第七条,依被告B水泥公司决定增加的情形,因此,该部分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应当由被告B水泥公司依合同单价乘以施工工程量向原告A建设公司结算xx元(不含税)。也即,原告A建设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第4点,贵院应当予以支持(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六、《施工说明书》1.1工程范围概述中明确约定鱼塘回填不属于合同施工范围,因此,鱼塘石渣换填及附加的增加排水管、对矿山办公室侧围墙补砌实心砖等工程,即属于合同外变更增加工程,被告B水泥公司应当承担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责任20xx年5月27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对廊道鱼塘2段进行石渣换填变更增加处理,换填变更增加工程款xx元(不含税);对第一鱼塘段换填泥结碎石段排水管,增加工程款xx元(不含税);对矿山办公室侧围墙补砌实心砖,增加工程款xx元(不含税),共计变更增加工程款xx元(不含税)(见原告证据xx)。被告B水泥公司也确认原告A建设公司已经实际完成了上述鱼塘石渣换填、增设排水管等工程施工,但是,结算时,被告B水泥公司一再压缩工程款,仅同意按xx元(不含税)结算,与原告A建设公司实际施工量产生的工程款xx元(不含税)相差甚大,有违公平。因此,原告A建设公司请求贵院在扣除被告已经确认支付的xx元的基础上,判令被告B水泥公司结算鱼塘回填工程款xx元(xx元-xx元)(不含税)。再加上对第一鱼塘段换填泥结碎石段排水管增加工程款xx元(不含税)及对矿山办公室侧围墙补砌实心砖增加工程款xx元(不含税),则该部分总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为xx元(不含税)。也即,原告A建设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第5点,贵院应当部分予以支持(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七、原告A建设公司所主张的材料价格上涨损失,并非正常的市场波动因素导致,而是因为被告B水泥公司长时间拖延工期所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损失,是可归责于被告B水泥公司过错的损失,因此,被告B水泥公司应当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材料价格上涨的差额损失原被告双方早在20xx年8月3日就已经签订《土木工程发包合同》,但是,因被告B水泥公司未能解决其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纠纷及与上一施工单位英德G公司的工程结算问题,导致本案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根本无法开展施工(见原告证据2)。至20xx年10月23日,也仅有本案工程的分项工程“破碎平台工程”进行了开工,该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又因破碎车间2轴D-F段剪力墙设计变更导致延误工期xx天(见原告证据28,证据60的P602页),致使该分项工程直到20xx年5月12日才完成施工(见原告证据60的P602页)。而本案工程的另一分项工程“输送廊道工程”直到20xx年12月11日才开工,期间又因为被告B水泥公司图纸设计错误,导致现场实测工程量远超于设计图纸工程量,且需要进行严格的爆破作业,延误工期xx天(见原告证据25、29)、还因被告B水泥公司未能解决与当地村民的征地补偿等纠纷问题,导致大量村民长期在施工现场阻碍施工,使得被告B水泥公司不得不在20xx年1月29日通知原告A建设公司停止施工(见原告证据26),并直至20xx年4月4日才另行通知开工(见原告证据60的P602页),再加上另行开工后的20xx年7月11日-20xx年7月14日,村民再次阻工x天(见原告证据35),以及其他阻工时间,则因被告B水泥公司未能解决当地村民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村民阻工时间至少在xx天以上。那么,该分项工程总计因被告B水泥公司过错引起的工期延误时间至少在xx天以上。而如果,被告B水泥公司能够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开工,则本案工程按150日历天计算,最迟也在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了本案工程的全部施工。所以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并非正常的市场波动因素导致,而是因为被告B水泥公司长时间拖延工期所导致的,因此,被告B水泥公司应当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材料价格上涨的差额损失。至本案工程完工时,原告A建设公司因被告B水泥公司过错所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损失为xxx元(见原告证据xx的P268-277、证据xx),该部分损失责任应当由被告B水泥公司承担。也即,原告A建设公司第8项诉讼请求,贵院应当予以支持(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八、本案合同签订后,因被告B水泥公司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时间至少xx天,而原告A建设公司为本案工程施工投入了59位工人,因此,被告B水泥公司长时间停工行为必然给原告A建设公司造成停窝工损失原告A建设公司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20xx年8月3日就已经准备好了人工、材料等一切机器设备随时入场施工,但是,因被告B水泥公司原因,本案工程推迟至20xx年10月23日才首次就“破碎平台分项工程”安排开工,停工xx天。“破碎平台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因被告B水泥公司设计变更停工xx天(见原告证据28,证据60的P602页)。“输送廊道工程”施工期间,因被告B水泥公司图纸错误停工xx天(见原告证据25、29),因被告B水泥公司未能解决当地村民征地纠纷停工xx多天,合计因被告B水泥公司过错停工至少xx天(见原告证据35、60)。因此,至20xx年10月25日,因被告B水泥公司原因导致的本案工程停工时间至少为xxx天。而原告A建设公司为完成本案工程施工,总计安排了59位工人入场施工(见原告证据3、5、7、8、61),因此,被告B水泥公司长时间的停工行为,必然给原告A建设公司造成停窝损失。也即,原告A建设公司第9项诉讼请求,贵院应当酌情予以支持(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九、原告A建设公司对本案工程的施工没有逾期,被告B水泥公司不得以工程逾期为由,私自按严重超出法律规定限额的日千分之三扣罚原告A建设公司的工程逾期违约金,其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应责令其立即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本案全部未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原告A建设公司对本案工程的施工没有逾期,被告B水泥公司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工程分为“破碎平台分项工程”、“输送廊道分项工程”,对于“破碎平台分项工程”,被告B水泥公司已经确认没有逾期(见原告证据60)。对于“输送廊道分项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分为两段,第一段为:20xx年12月11日-20xx年1月29日,共xx天,扣除20xx年12月11日-20xx年1月9日期间因下雨、村民阻工,延误工期xx天(见原告证据23、24),实际施工天数为xx天。第二段为:20xx年4月4日-20xx年10月25日,共xx天,扣除20xx年4月14日-20xx年5月7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见原告证据30);扣除20xx年5月7日-20xx年5月11日下雨,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31);扣除20xx年6月6日-20xx年6月8日下雨,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33);扣除20xx年6月12日-20xx年6月14日下雨,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34);扣除20xx年7月11日-20xx年7月14日村民阻工,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35);扣除20xx年8月2日-20xx年8月7日下雨,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37);扣除20xx年8月9日-20xx年8月20日下雨,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39);扣除20xx年8月xx、22、24、26、27日下雨,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41);扣除20xx年8月28、29、30、31日、9月1日下雨,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42);扣除20xx年9月xx日-20xx年9月xx日台风,延误工x天(见原告证据44);扣除20xx年10月2日-20xx年10月8日英德市创卫要求,延误工期x天(见原告证据45);扣除合同外爆破施工,延误工期xx天(见原告证据25),则,实际施工天数为xx天。合计第一段实际施工天数xx天与第二段实际施工天数xx天,则“输送廊道分项工程”总计施工天数为xxx天,少于双方合同约定的150日历天,因此,该分项工程亦没有逾期。故,在本案全部分项工程“破碎平台分项工程”与“输送廊道分项工程”施工都没有逾期的情况下,原告A建设公司对本案工程的施工没有逾期,被告B水泥公司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也即,被告B水泥公司反诉的第2项诉讼请求,贵院应当予以驳回(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二)被告B水泥公司不得以工程逾期为由,私自按严重超出法律规定限额的日千分之三扣罚原告A建设公司的工程逾期违约金,其行为应予纠正,并应责令其立即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在本案工程施工没有逾期的情况下,被告B水泥公司以工期逾期为由强行扣罚原告A建设公司的工程进度款是错误的,且其逾期利率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也是严重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定的逾期利率上限1年期LPR的1.5倍,因此,被告B水泥公司在本案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强行以剩余未付工程款扣罚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再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土木工程发包合同》第六条约定,依每月进度请领工程进度款90%,保留承包总价百分之十转做工程保固金,则,对于第八期被告B水泥公司违法扣罚的工程款xxx元(不含税),就应当于20xx年9月26日支付,并应当自该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见原告证据56、57);对于第九期被告B水泥公司违法扣罚的工程款xxx元(不含税),就应当于20xx年11月24日支付,并应当自该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见原告证据58、59、60)。本案工程在20xx年10月25日就已经完工(见原告证据58、60),原告A建设公司多次向被告B水泥公司申请竣工验收,但是,被告B水泥公司均拒绝进行竣工验收,却又单方面进行竣工结算,并明确结算后其无需再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那么,在被告B水泥公司已经进行竣工结算的情况下,本案工程的完工日期就应当认定为20xx年10月25日。则,在一年的质保期后的20xx年10月26日,被告B水泥公司就应当付清全部工程保固金及其他工程款项,本案全部未付工程款xxx元就应当自20xx年10月2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也即,原告A建设公司第1、4、5、6项诉讼请求,贵院应当予以支持(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十、被告B水泥公司虽然没有对本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其已于20xx年10月25日对本案工程进行了单方面的竣工结算,明确其在扣罚工程逾期违约金后无需再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故,本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当认定为20xx年10月25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在被告B水泥公司,且原告A建设公司已经依合同约定完成了本案工程的全部施工,原告A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60,可证实被告B水泥公司在20xx年10月25日回复原告A建设公司时,就已经明确了下列事实:1、被告B水泥公司已于20xx年10月xx日收到原告A建设公司的竣工验收申请,但其不会对本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被告B水泥公司对本案工程进行了单方面的竣工结算,结算内容有:(1)“破碎车间分项工程”的施工时段为20xx/10/23-20xx/5/12,没有逾期,“输送廊道分项工程”的施工时段为20xx/12/11-20xx/1/29与20xx/4/4-20xx/10/25,逾期xx天;(2)依合同第十款逾期及违约罚则约定,至20xx年10月25日,被告B水泥公司需扣罚原告A建设公司工程逾期违约金xxx元,加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xxx元,合计已超过合同金额xxx元,故被告B水泥公司无需再向原告A建设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3、被告B水泥公司提出本案工程剩余输送廊道4-3~4-6、4-11~5-4、7-13~7-15处长皮带配重基础(SJ1)、原转运站混凝土改造加固工程未施作完成。但是,事实上,原告A建设公司已经完成了本案工程的全部施工,否则,被告B水泥公司必然会对该部分未完成工程主张赔偿。然而,被告B水泥公司在反诉中所主张的垫付工程款仅包括破碎车间柱改造加固、破碎车间轨道调整、转运站设备基础二次灌浆、张紧装置基础重整、电气室收尾和破碎车间钢大门钢楼梯安装、廊道支柱4-6及5-20支柱倾斜返工、廊道支柱2-13~3-5土建工程,并没有其在20xx年10月25日提出的未完工程。因此,本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当认定为20xx年10月25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在被告B水泥公司,且原告A建设公司已经依合同约定完成了本案工程的全部施工。十一、被告B水泥公司反诉请求第1项的垫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真实,且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日20xx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A建设公司提出,因此,被告B水泥公司的该项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xx年10月25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1年,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日即为20xx年10月25日。原告A建设公司在此日期之前从未收到被告B水泥公司的任何工程质量异议,更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此,对于被告B水泥公司提出的该部分请求,原告A建设公司不予确认,贵院应当予以驳回。(其他意见见原告A建设公司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反诉)》)也即,被告B水泥公司反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贵院应当予以驳回(详见《诉讼请求明细清单》)。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刘彩凤律师( )
周娜娜律师( )
20xx年8月 日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应当写明:1、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2、说明意见;3、说明事实;4、说明判决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A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该公司诉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参加了庭审,经庭审调查、质证、辩论,现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的诉讼代理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
●建设工程合同 起诉状
●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起诉状
●合同纠纷诉讼代理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本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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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6月24日15:00 办案事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时间:2021年6月10日14:30 办案事由: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议决定
●时间:2021年5月25日09:10 办案事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时间:2020年12月23日10:00 办案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诉讼文书|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