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A不服拆迁裁决强制执行案代理意见,不服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诉讼: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北京市圣运律师圣运接受被申请执行人A的委托,并指派B律师代理裁决执行案件。通过向委托人充分地调查了解,结合谈话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官参考:
一、据以执行的裁决书存圣运显违反法律的情况,贵院不应当予以执行,理由主要有如下两点:
1、超出批准范围外的房屋不给予任何补偿,明显违反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认定A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36.33平方米,宅基地的面积为265.01平方米。而事实上A的宅基地面积为280多平方米,房屋有两层,其中一层面积为280多平方米,二层为140平方米,该房屋均是在1992年建造的。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该办法是2003年8月1日实施的,此规定是充分考虑到了农村房屋由于存在诸多历史原因,往往实际建房面积大于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特殊情况,所以A宅基地上超出批准范围外的房屋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2、裁决书中对A拆迁补偿金额的计算违反法律的规定。
A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拆迁人也是根据有关集体土地拆迁办法申请的拆迁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第四条规定:……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但是裁决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完全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公式计算的,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 基准房价)×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正式房屋重置成新价,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只是规定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87号令,并没有说拆迁补偿参照87号令,所以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是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并不是区位补偿价格×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
二、裁决书的补偿金额违背了市场价格,对A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如果贵院据此执行将会给A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作出裁决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2001年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与2008年的房屋市场价格显然存在天壤之别。也是违反了2004年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第十三条所要求的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规定。
涉案项目属于商业开发,政府不应当介入太多,如果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强制被拆迁户搬迁,从而为开发商谋取更多的利益,显然是违背政府执政的意义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也会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大。如果A一家三代唯一的宅基地被*拆,所得补偿显然不够购买一套房屋,那么直接会导致A一家三代面临无家可归、流离失所的境况。
三、海建裁字(2007)第21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C已向贵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贵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先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的裁定。
本案所涉房屋系A和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宅基地,其家庭成员共有四人,分别是A、D、C和E,海淀区建委没有通知其他共有人,也没有考虑她们的意见,就直接对A作出了裁决,并裁定给A货币补偿1187817元,显然剥夺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另外,在2003年8月14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A和D将东北旺东后街二排2号北房西数第一间房屋赠与给C所有。但是裁决书仍然将该房屋作为A的房产给A补偿显然违法。
四、C对海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08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裁决书的合法与否,贵院应当中止执行。
C已经对海淀区建委颁发的海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08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续证(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由于该拆迁许可证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决书的合法与否。在拆迁许可证没有审查完毕前,申请人请求贵院停止该裁决的执行。否则,一旦被错误执行强制拆迁,又无法执行回转,将会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五、被执行人A现正处于肝癌晚期,在第一次诊断时医生断言,A的生命最多还有6个月的时间,希望贵院能出于人道,慎重考虑此情况,让A顺利度过晚年的生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特请求贵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B
20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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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文书|A不服拆迁裁决强制执行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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