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职权依据或法律依据依法确认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判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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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职权依据或法律依据依法确认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依照法律应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标签:行政主体|行政复议|确认无效|
案情简介:皮某系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某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和耕地。2017年皮某为核实用地情况,向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局直接回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皮某遂提正阳县人民起行政复议,而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皮某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皮某向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对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复议,正阳县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复议机关。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正阳县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可以具体承担复议有关事项,但无权对外作出复议决定。本案中,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加盖“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皮某起诉请求确认被诉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不当,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确认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无效。
实务要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自然无权对外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案例索引: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行初198号“皮某诉正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见《皮建功与正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战、审判员孟令华、审判员程海龙),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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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行为无职权依据或法律依据依法确认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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