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要旨第十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要旨第十篇
第二十二则: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院行申4275号行政诉讼的判决理由可知:有权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一般被认为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房屋价值评估之前的程序事项,是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只有在不认定是违法建筑的时候才能获得合法补偿。此外,因为该调查、认定和处理本身对征收补偿的法律关系不产生终局性影响,也不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最高院认定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第二十三则:环境权受侵犯不能成为当事人起诉规划行政行为的理由
【裁判要旨】当事人要具有行政法的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权益类型是法律予以保护的,而是行政法实体法律规范规定了该权益的保护。只有两个条件都满足,也就是说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权益正好属于行政法保护的范围内,当事人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主体资格。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所诉请保护的权益不属于行政法要保护的内容或者是当事人与该权益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不享有该权益的,当事人就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为后期的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实际开工建设创造了条件,但不代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审核企业的环境影响问题。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仍应需要由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主张与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有利害关系的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则: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
【裁判要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相对人自然是享有起诉权的。同样地,被侵权的行政相对人也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应当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之中。对于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其是行政复议相对人,就当然地认定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应该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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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要旨第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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