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土地侵权赔偿计算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侵权行为与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两者客观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损害,但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侵权行为主观上需具有过错,其行为没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通常会形成“先毁后补”的合意。侵权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土地征收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应为地上物补偿纠纷,而非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段项目属于重大公共建设工程,在湖州段指挥部征地拆迁科及有关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并对欲损毁的竹林、苗木等进行清点的情况下,云峰公司同意先行将竹林、苗木等移掉,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虽然存在云峰公司的竹苗与竹木被毁损的事实,但双方当事人事先已经达成“先毁后补”的合意,即云峰公司的竹苗与竹木是在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被毁损的,双方只是对被毁苗木的价值存在分歧。交投集团与湖州段指挥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并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故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183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本案为侵权纠纷还是征收地上物补偿纠纷,纠纷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侵权行为与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有很大的相似性,即侵权人与征收土地地上物的主体均对地上物实施了损害行为,后果上两者均客观上造成了地上物的损害,从最终结果上看,地上物的所有人均能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或补偿。但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侵权行为主观上需具有过错,其行为没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形成“先毁后补”的合意。侵权行为具有可非难性,是违法行为,而征收地上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通常岀于公益目的,行为上不具有可非难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的是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征收地上物行为,地上物的所有人获得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因为征收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具备惩罚性,补偿的数额通常会遵循统一制定的标准。征收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转化为侵权行为。本案中,涉案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段项目属于重大公共建设工程,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为配合高速公路建设,在湖州段指挥部征地拆迁科及有关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并对欲损毁的竹林、苗木等进行清点的情况下,云峰公司同意先行将竹林、苗木等移掉,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后因双方对损毁的竹林、苗木等的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纠纷。云峰公司在落款时间为2005年10月11日的《关于要求客观、科学、合理地计算被征地产品损失的报告》中也表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不影响高速公路的施工,经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协调,我公司表示了极大的理解和配合,同意先打开施工通道,有关赔偿事宜等协商结束后一并处理”,故本案虽发生了云峰公司竹林、苗木等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但该行为事先取得了云峰公司的同意,双方形成了“先毁后补”的合意,湖州段指挥部并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将本案认定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纠纷较为妥当。关于补偿的数额问题,本应依据浙江高院再审期间作出的鉴定结论的数额来确定,但二审期间云峰公司与湖州段指挥部达成协议,一致同意涉案竹林竹苗损失的数额以二审判决的数额为准,并且经过了公证,说明双方对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过深思熟虑后达成了合意,对此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二审判决在第一次鉴定后确认云峰公司的损失为1893.5388万元,也是考虑到涉案工程为重大公共建设工程,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云峰公司对二审判决并未申请再审,说明云峰公司认可这一损失数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云峰公司的损失数额为1893.5388万元是适当的。
——王毓莹:《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一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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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头条-最高人民法院: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土地侵权赔偿计算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