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发布对企业征收案件有什么启示,最高人民法院征地拆迁十大案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就在刚刚过去的5月15日,最高院继2014年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后第二次发布了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本次案例共8件,大部分属于个人住宅拆迁案件。但是部分案件中涉及的情形与企业拆迁有想通之处,其中蕴含的最高院审判思路,对于企业征收案件,同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案例的正文网上随处可见,此处就不再复述,下面直接予以分析。
一、政府在征收中采取其他手段进行*拆,刻意规避补偿程序的,属于违法行政
在本次发布案例中的第三件即“A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中,因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当地街道办就通过申请危房鉴定的方式,将被征收方的房屋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等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企业征收过程中,虽不一定是危房鉴定,但诸如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建予以*拆等方式却是屡见不鲜,同样可以参考最高院的这一意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还认为,鉴定危房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只有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才能申请鉴定,征收方提出申请属于主体不适格。之后的拆除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同样违法。从中可以看出,即使是政府在征收中想要采取的“旁门左道”,其本身也往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征收方出于效率或掩盖事实考虑,往往在此处也会突破程序,造成违法行政。仍然以违建认定为例,其认定主体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中有所规定,即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由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则由乡镇政府认定。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主持征收项目的只能是当地政府,与能够认定违建的部门不尽重合,就可能存在征收方超越职权认定违建的情况。
实际上,最高院此前就注意到了征收方的这种不良手段。在此前的审判过程中,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就对一个征收过程中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遭到*拆的案件不仅判决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还额外对被征收人进行惩罚性赔偿,以此警示征收方合法行政,按程序征收。本次案例发布又以此包含此类案件,显然更进一步显现出了最高院的态度。
二、征收方不承认实施*拆行为时可通过侧面证据及法律推理确认其为*拆主体
在我们的实际办案中发现,有一种困难十分常见,那就是事先没有得到任何处罚决定,突然遭到了政府方面*拆,事后*拆方又矢口否认,起诉至法院后连*拆主体都难以确认。本次发布案例中的“B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就是这种情况,征收方事先没有下发任何书面决定,就组织拆除了被征收方的房屋,事后又声称其出现在*拆现场是因为现场临近有征收项目,否认其实施了*拆行为。
对于这一情况,法院从两方面进行了认定,其一是事实部分,征收方在*拆当日对涉案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搬离,其人员又实际出现在了*拆现场。其二是从常理上推断,涉案房屋涉及动迁,征收方有推动征收工作推进,实施强制拆除的动因。所以推定征收方实际实施了*拆行为。
在该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方的取证手法,即在*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将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为日后法院的认定打下了基础。虽然一般人面对*拆现场时,往往也能想到需要拍照录像,但是却不懂应该着重拍摄哪些内容,往往着重于拍摄工程机械拆除房屋的过程,录像时间看上去很长很完整,但是对于现场出现了什么人员,哪些车辆,到场人员做了什么事情却没有反映,很难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我们提示,在*拆现场拍摄时,对于到场人员,需要着重于拍摄人员面貌,穿戴的制服,制服是否有编号,如果有和当事人对话,最好将对话内容也录制到,而对于这些人员使用的车辆,更是要注意拍摄车牌号,有些属于执法部门公务车辆的,车身上往往绘制有部门名称,同样也要拍到。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选择报警,事后调取警察的处警记录,记录中对*拆主体一般会有警方的调查结果,也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从过往的实践中看,有的法院受迫于行政压力,对这些侧面证据视而不见,但是随着最高院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更要注意这些证据的收集,否则法院就算有心支持也无能为力。
三、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征收补偿的依据
在实务当中,有时征收方不想给予合理补偿,但又不想背上违法行政的责任,就会与评估方沟通,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压低到不合理的程度,甚至不会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仅有寥寥几页资产清单,评估公司与评估师签章更是可能一概没有。本次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吉林省圣运诉吉林省圣运征收补偿案”就是这种情况,征收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被认为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最终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我们在北京的案件也出现了这种情况,征收方对于占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业企业仅出具了1页清单,上面简单列举了企业的部分设备和房屋的价值,还没有任何签章,至于评估方法,评估方是谁则没有提及,更不用说清单中还存在大量的缺漏项。而征收方就准备依据这样一纸清单补偿企业,显然是不合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本次发布的案例*特别提到评估报告不合法的依据之一是实体内容中存在评估漏项。这就意味着即使评估报告形式完整,法院仍然需要审核其实体内容是否合理公平,因此对于被征收方来说,面对内容不完整、形式不合法的评估报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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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发布对企业征收案件有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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