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第三篇内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第三篇
第七则:直管公房承租人被视为与被征收的公房有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本条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具有承租权,不属于房屋所有人,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补条例》规定,不属于直接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但是,因为直管公房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种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房屋,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可以以很低的房租价格长期居住和使用该公租房,此时承租人的经济地位可以类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视为与被征收的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再者说了,判断利害关系主要考虑:权利是否存在、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和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公房承租人享有租赁权,因公房征收的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可能产生巨大的损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被征收的公房有利害关系,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八则:协助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不是行政机关的自主行政行为,该协助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行为的话,仍应当以作出原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为被告申请再审。除此之外,如果协助行为是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而不是由法院作出的话,行政机关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仍应当认定为人民法院原司法裁判的延伸与实现,当事人如果对该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不满,只针对该行政协助行为提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协助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针对原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行政机关本身的行政协助执行行为违法,超过了原本行政协助执行的行使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该行政协助执行行为提起诉讼。因行政机关超出职权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则:“利害关系”以“私利”为前提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以外,只有行政行为侵犯到了自己的权益的,当事人才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只是出于看不惯、认为不公平等其他原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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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例裁判要旨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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