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诉讼维权很重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诉讼维权很重要
案情简介
安徽省蚌埠市某区的衡先生拥有一套房屋,2018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衡先生就征地拆迁事项向拥有多年从事征地拆迁案件经验的沈玉潮律师咨询了相关内容后,决定先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然而,县国土资源局以申请内容指向不明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衡先生公开。衡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沈玉潮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律师助力,依法维权
首先,沈玉潮律师通过向当事人了解相关案件情况,经过缜密地分析,为衡先生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
紧接着,沈玉潮律师为衡先生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要求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某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该申请后认定某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指向不明,无法提供准确信息;对于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进行公开。
然后,沈玉潮律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指导衡先生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最终,在沈玉潮律师和衡先生的完美配合以及不断努力下,衡先生的合法诉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撤销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衡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从而维护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衡先生申请的内容是否真的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对于指向不明的申请内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县国土资源局对于衡先生申请的某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向不明,告知无法提供信息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在本案中被告并未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告知衡先生对申请内容进行补充、更改。
同时,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衡先生申请的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涉及商业秘密不予进行公开,在诉讼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和第三人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申请事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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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头条-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诉讼维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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