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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屋内物品损失不赔偿?最高法院判例告诉你

  • 发布时间:

    2019-10-21 13: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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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乏违法拆除的事,但有的时候法院确认了拆除违法,屋内物品却并没有赔偿,拆迁户白白受到损失而有苦难言,这怎么回事呢?

    实践中,不乏违法拆除的事,但有的时候法院确认了拆除违法,屋内物品却并没有赔偿,拆迁户白白受到损失而有苦难言,这怎么回事呢?


    其实想要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取证是十分重要的,圣运律师通过一个最高院案例为你解读,拆除后屋内物品损失不赔偿,原因可能是没有做好证据收集。


案情简介

    2015年,因济南某区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需对济南某村实施整村搬迁,赵某的房屋在搬迁范围内。后赵某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月18日,赵某的房屋被拆除。

    赵某对拆除行为不服,认为区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某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某区政府恢复涉案房屋原状,赔偿因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306.6万元。(其中包括:电视、冰箱等电器、沙发等家具、衣物被褥等生活物品共计6.6万元。此外,还包括珍宝龙珠、观世音画像共计30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赵某主张的全部财物损失中包括约计6.6万元的沙发、茶几等物品,均属于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某区政府应对该6.6万元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它大宗财物确系因其房屋被拆除而灭失的事实,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赵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由于被拆迁人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观音像等价值共计300万元的大宗财物存在,且确因被诉拆除行为被毁损。未支持其该部分的赔偿请求。但对其主张的价值共计约6.6万元的沙发、茶几、桌椅等日常生活用品的赔偿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

    该案中,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要求赔偿的300万元珍宝龙珠、观世音画像损失,属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宗财物,其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这些大宗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具体价值。否则人民法院亦无酌定之基础依据。而赵某在原审期间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300万元大宗财物之存在,该财物的损失与被诉拆除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无从谈起。”

    也就是说,对于合理生活用品,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其他不属于日常生活用品范畴的大宗财物,仍旧需要被拆迁人举证证明。
 
圣运律师说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要比被拆迁人大,但是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也是有举证责任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可见,对于屋内物品损失,如果家中有大宗贵重物品,被拆迁人还是要做好证据的保留,以便“防患于未然”在后期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受拆除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最后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如遭遇突然拆除,是很难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取证准备的,所以第一时间做的就是拍照录像,最好将屋内有价值的物品逐一拍照,家中贵重物品最好保存有发票、小票等能证明物品价值的证据。拍照录像所用的机械要保存原件,在法律上原件的证明效力更大,而相关的证据做得越详细越好。


    拆迁问题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如遭遇复杂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早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找准争取合法权益切口,千万不要任由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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