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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签补偿协议后想“赖账”,省高院裁定告诉你没那么容易!

  • 发布时间:

    2019-11-12 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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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在签了协议之后才意识到自己所经历的陷阱,想将这份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推翻可谓是困难重重,但拆迁方若签订协议后反悔却可能以侵

    拆迁户在签了协议之后才意识到自己所经历的“陷阱”,想将这份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推翻可谓是困难重重,但拆迁方若签订协议后反悔却可能以“侵害公共利益”以及“拆迁户虚构事实,提交虚假材料”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情况却时常发生。此时拆迁户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协议被确认无效,又该如何争取合法权益呢?

    难道签好的协议,拆迁方真的可以说不认就不认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提示,即使是拆迁方也不可随意反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则裁判明确阐释,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继续履行!

案情回顾

协议签了,房屋拆了,补偿不给了

    2015年10月9日,赵女士与雪山指挥部签订了《济南市历城区雪山片区整合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赵爱香家庭共有2口人,除购买部分外合计选房面积94平方米。

    原本赵女士和家人签了补偿协议,就可以住进新房,开启新的平静生活。不料,协议签订之后,安置房却迟迟未分发,指挥部给出的答复是:赵女士所在片区已经享受过安置房,符合《雪山片区拆迁安置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不予安置的情形,此次安置属于重复安置。

    无奈之下,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政府履行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此时,赵女士的房屋已经被拆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雪山指挥部与赵爱香签订涉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合法依据。因此,区政府成立的雪山指挥部与赵爱香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合法依据。据此,区政府成立的雪山指挥部与赵爱香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应当判决确认无效。故,赵爱香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并判令历城区政府履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但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又无恢复原状的可能,对此,区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判决:一、确认区政府成立的雪山片区指挥部与赵爱香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无效;二、驳回赵爱香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并判令区政府履行的诉讼请求;三、责令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赵女士没法接受:协议签了却被认定为无效,房屋也被“依法拆了,补偿却不给了。

高院裁判

约定不明,应作出对被征收人一方有利的解释

    赵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经依法审理于2019年1月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完全支持了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区政府继续履行原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义务。

    山东省高院认为,在行政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事先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事后又不能作出合法有据的解释,此种情形下应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一方有利的解释,以防止行政机关借签订协议的方式拆除相对人的房屋,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裁决中指出,鉴于行政机关在拆迁安置补偿活动中经常根据不同情况对安置补偿内容作出不同的调整安排,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反映出较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本案区政府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协议时必然对赵爱香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相应审查,认可了赵爱香家庭成员的安置资格,协议签订后涉案房屋被拆除,至2017年7月31日又提出反悔,因区政府不予安置的理由已难成立,其又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或依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法无效或撤销,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履行的正当事由。故此,被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历城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无疑,我们要为山东省高院作出这一公正裁判点赞!

    王有银律师提示大家,拆迁领域陷阱重重,如上文所述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若拆迁户遇到类似上述情况,或无法确认协议是否存在漏洞,一定及时咨询律师,及时做好争取合法权益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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