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的安置补偿协议可更改!,补偿安置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的安置补偿协议可更改!
安置补偿协议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必经环节。要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的,首先是发布拆迁公告,其次就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问题也就出在这安置补偿协议上。这不,老张家的小张就把当地村委会和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父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
老张家住的村是位于城市边缘的郊区,按照当地的新城市规划建设,该村已被纳入城市改造的范围内,因此对老张家的房屋进行拆迁是肯定的。不过,老张年龄大了,老伴去世的早,儿女们也都常年在外打工,基本不回家。房屋的户头是老张,因此村委会和县政府就直接跟老张“商量”房屋拆迁的事。老张是个老农民,稀里糊涂就被村委会忽悠地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了字。赶巧,老张的小儿子当兵结束回到家中,知道了拆迁这个事,发现村委会给父亲的安置补偿款特别低,而父亲竟然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一气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和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确定父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安置补偿协议虽然具有行政性质,但同时也具有民事性质,协议的签订需要满足合同签订的法定条件,判断其效力时仍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老张是被拆迁房屋的户主,在拆迁时拆迁方没有采用欺骗、胁迫、恐吓等暴力手段,因而老张与村委会、县政府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明显过低,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判决。安置补偿协议具有行政性质,属于拆迁部门即县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一份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城市郊区的农村进行拆迁时,拆迁的补偿标准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因为,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本案中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如果明显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被拆迁房屋周边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则小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安置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小张和老张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提高补偿金额的话,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提高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补偿金额。不过,小编还是想提醒大家,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了,后期想要确定无效或变更并不容易,同时能够提高的金额也是有限的,因此,建议不懂的农民朋友们轻易不要签字,一定要在咨询过相关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有所了解并认同之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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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圣运律师|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的安置补偿协议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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