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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过低怎么办!?发来这个要这么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18-03-22 09: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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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收到《征收公告》怎么办!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提示,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争取合法权益。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最好主动咨询律师。

2、收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一般情况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基本案情】
 
      为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梅江区某地的房屋实施征收。为此,梅江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叶女士等人有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经过梅江区人民政府测量、评估后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叶女士等人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决定。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对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梅江区人民政府和叶女士等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告据此作出了涉案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遗漏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据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梅江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梅江区人民政府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圣运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矛盾较为突出、化解难度较大的类型,也属于社会热点话题,媒体关注度较高。房屋征收与补偿与被征收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且一旦征收部门下发了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政府已经打开了拆除的大门,因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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