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房子遇到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谁来签字,共有的房子遇到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谁来签字确认: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处理征地案件中,我们常常会被问道这样的问题,“律师,我家的补偿安置协议谁签才有效啊”,在我国,一般的住宅多为满足一家人的生活需求,共同共有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底应该由谁来签呢?今天,本文就带您了解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谁来签才有效。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公共共有主要基于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和基于继承关系产生共同共有。
基于婚姻关系产生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分为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员;如果没有房产证,则应以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如果户口簿登记不明,则由各共有人共同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
基于继承关系产生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应当由共有人共同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或者由共有人共同推举一名代表,并授权其作为共有人签订协议的主体。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不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谁来签,都是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
综上所述,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共有多为要基于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和基于继承关系产生共同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原因不同,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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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临律-共有的房子遇到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谁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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