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用”遇拆迁没有营业补偿京云律师协助当事人终获30多万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经常关注拆迁的朋友都知道,住宅和商业性用房在面临拆迁时可以获得的补偿相差是非常大的,在停产停业补偿这一项上有时就可以相差一倍甚至是几倍。因此,在营业补偿这一块上,拆迁双方总是很难达成一致。近期,京云律师事务所接待了面临这一问题的费先生,“拆迁方说全国各地拆迁政策不一样,虽然我的房屋用于经营多年,也有营业执照,但是由于我的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性质是住宅,就没有营业补偿,是这样的吗?”
京云律师所马律师在了解了详细情况后分析道:费先生的这一情况属于“住改非”,是大家对把原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途房屋的一种通俗叫法,是指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行为。
根据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42号文)在第四部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载明:“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42号文确定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费先生的房屋虽产权性质为住宅,但是早在1998年就开始实际经营并且也取得了营业执照,理应获得补偿,至于拆迁方所说的政策规定,完全是忽悠不懂法律的普通老百姓。
在咨询完毕后,费先生听从了律师建议,立即在向法院起诉了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后在京云律师和费先生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在二审中撤销了对方的违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最终获得了30多万的营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征收拆迁应当给予公平补偿,如果征地拆迁导致被拆迁人“越拆越穷,不如不拆”的话,那么必然是违法的。广大被拆迁人在拆迁中要保持头脑冷静,千万不能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迷惑,在关键时候要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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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住宅商用”遇拆迁没有营业补偿京云律师协助当事人终获30多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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