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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问题,当事人起诉,法院判决撤销!|国庆的喜悦

  • 发布时间:

    2020-10-19 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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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满华诞,回首往昔。随着国家对行政法治化的愈加重视,随着拆迁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拆迁律师腰杆越来越硬也越战越勇,越来越的拆迁案

  月满华诞,回首往昔。随着国家对行政法治化的愈加重视,随着拆迁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拆迁律师腰杆越来越硬也越战越勇,越来越的拆迁案件以当事人的胜利告终。

  长假期间,我们挑选出一些当事人成功争取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借国庆之际,赞颂法治的春天。

  今天的案例是:市民觉得补偿低拒签协议,征收方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市民经过复议、诉讼,最后法院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内蒙古王先生在某市有一套房屋,用于对外出租。2017年1月3日,因道路拓宽改造项目,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其后,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作出分户评估报告,该报告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2016年11月28日。2017年4月14日,因与王先生无法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王先生的案涉房屋进行征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王先生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维持。

 王先生不服,将征收方和复议机关一同诉至法院,王先生称,评估公司的评估师未到现场实地勘察记录,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且实地勘察记录上无王先生签字确认。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未对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而是以“待拆迁房屋估价结果明细表”代替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另外,项目的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一致。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经庭审调查,征收方并未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书,而是将评估报告留在的王先生对外出租的涉案房屋内,征收方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对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其次,评估报告价值评估时点为2016年11月28日,早于征收方作出征收公告的日期即2017年1月3日,评估报告并不能客观的反应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再次,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提供货币补偿一种补偿方式,限制了王先生的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亦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复议决定书及征收补偿决定书。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依据相关规定,评估机构派出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时,查勘记录中必须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方的签字;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查勘记录有问题拒绝签字的,必须由征收方、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王有银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面临征收,被拆迁人在评估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密切关注,确认自己是否参与了评估和查勘的过程,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如果在后期补偿和征收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也可以通过评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来实现争取合法权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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