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回答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回答吗为什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在日常咨询中,当事人经常会问到的问题。其实这类问题是与当地政策密切相关的,律师在不了解当地政策的情况下,面对当事人的咨询,也不能作出详细的解答。其实,对于这些问题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得相应的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者依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人们通过法定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后,那么行政机关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内容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答复非常“任性”,内容敷衍了事不说,回答的形式及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怎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比如被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征收决定或者安置补偿方案已经被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被拆迁人怎样查找该项信息内容。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比如被拆拆迁人所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那么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向被拆迁人将该信息直接公开,也可以告知被拆迁人如何让获取该信息。
3、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即便决定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也要书面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的,可以对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如果所申请公开信息确实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也应书面告知,切不可因信息不存在就敷衍了事。
5、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该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在遇到不属于自己公开的申请时,往往对申请人作出不属于本机关负责的回复后就到此为止,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并不了解行政机关间错综复杂的职权划分,所以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告知负责该信息的具体行政机关,并告知其联系方式。行政机关要遵守高效便民原则,其中“便民”二字应体现在方方面面。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但是这也需要公民与行政机关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效果。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开信息义务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为公民依法维权打开一扇方便之门。但如果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损害申请人权益的,申请人可就该行为申请复议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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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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