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行政机关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责令答复,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不确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申请人】熊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张晓东律师
【被申请人】六安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某区住建局”)
熊先生是安徽六安人氏,在某区某村拥有一块宅基地。后该宅基地所在地块面临征收,为了核实征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障自身的补偿权利,熊先生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和张晓东律师代理其案件。
圣运律师承办案件后,为了获取更多的案件材料、增加维权的筹码,立即指导熊先生向某区住建局申请公开与该地块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政府信息。但是,某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并未作出书面答复。
面对这一结果,圣运律师并未气馁,旋即指导熊先生就某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向六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在复议过程中,圣运律师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由此,某区住建局在收到熊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熊先生作出书面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
最终,六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支持了圣运律师的观点,责令某区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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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头条-安徽六安:行政机关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责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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